燕京啤酒被退休员工要求补缴医疗保险 但查明已缴一审胜诉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赵梦瑶/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有关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的一审民事裁定书,其案缘由是孙某与燕京啤酒关于社会保险的纠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员工已经退休 却要求公司补缴医疗保险

据企查查显示,孙某于1995年12月25日入职于燕京啤酒公司,2018年6月4号,孙某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自2018年7月份开始领取退休金。后双方发生争议纠纷,孙某就这次纠纷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燕京啤酒支付2005年至2012年期间未及时补缴和2018年至2020年期间医疗保险缴费增长一次性补缴费损失57140.03元。2020年7月24日,顺义仲裁委以孙某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通知书。

孙某表示,2018年6月退休后,燕京啤酒保障部长崔燕青手写的其医疗保险欠缴年限日期是2005年4月至2012年3月。孙某已在2018年6月15日交纳了个人医疗保险补缴款1551.40元,有被告发票收据为证,但还有1年零8个月的欠缴年限不被认可,即欠缴年限追回,就理应承担医疗保险补缴损失,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保障孙某的合法权益,让其本人享受其退休后医保待遇的权利。

燕京啤酒表示,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此类纠纷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次,孙某于2018年6月退休时,公司已告知其补缴医疗保险,是孙某自愿申请不再补缴医疗保险费,有其本人书写的申请为证(原件存档于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此孙某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孙某2005年4月至2009年4月基本医疗保险,公司已于2020年6月15日按国家政策予以补缴,2009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原告的医疗保险,公司已按照北京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缴纳。

一审法院查明 燕京啤酒已经缴纳 驳回孙某诉求

根据2021年2月23日发表的裁定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燕京啤酒已为孙某补缴了部分月份的医疗保险,而孙某亦认可2005年之后没有补缴的月份燕京啤酒也已经按照北京市的政策京劳社办发(2005)99号文给其缴纳了医疗保险。

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孙某要求支付2005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未及时补缴医疗保险费损失以及2018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医疗保险缴费增长而造成的一次性补缴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依法不予处理,最终驳回了孙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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