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一子公司因租赁纠纷被告 一审合同解约 总经理袁刚知道吗

2021-07-26 15:42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王晴/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从裁判文书了解到,龙湖地产旗下子公司成都龙湖辰顺置业有限公司(后简称“成都龙湖辰顺置业”)因房屋租赁纠纷被告一案一审宣判。关于租户苏某某要求开发商退还保证金和租金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租户经商不成,要求开发商退还租金

租户苏某某想要租赁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一家商铺用于经营活动,她与成都龙湖辰顺置业的销售人员沟通后了解到,商铺有半年的免租期,之后半年房租半价,便想与其签订协议。

签订协议当天,苏某某被告知应先缴纳履约保证金才能签订合同,无奈之下,她在2018年10月23日向成都龙湖辰顺置业支付了11665元履约保证金。

同年10月30日,苏某某出于对成都龙湖辰顺置业的信任,在没有仔细阅读合同的情况下便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并在2019年4月15日向开发商支付了17498元租金。

租赁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时间是2020年2月1日,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苏某某在接收商铺后无法按约定进场装修、开业,不得不于2020年4月24日向开发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苏某某希望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成都龙湖辰顺置业归还保证金和租金。

成都龙湖辰顺置业称一切都是按合约履行

成都龙湖辰顺置业称2018年10月30日,公司与苏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一家商铺出租给她,租赁期限为60个月,具体日期是从2020年2月1日到2025年1月31日。

该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租金合计17498元。合同中还指出,为规范苏某某履行合约,需要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向开发商缴纳1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11665元。

因此成都龙湖辰顺置业认为,双方的行为都是在合同约定下进行的,苏某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

法院判定双方解除合约

经法院查明,双方签订协议一个星期后,开发商又与案外人艾某签订了补充协议,现在商铺已归艾某所有。同天,三方签订了《三方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商铺出租人变更为案外人艾某。

根据合同约定,成都龙湖辰顺置业已于2020年1月19日将苏某某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租金转付给案外人艾某。除此之外,艾某已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苏某某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法院认为由于商铺的出租方变更为艾某,苏某某有权和成都龙湖辰顺置业解除合约。关于保证金和租金,苏某某应该向新业主艾某主张权利。

目前还未找到二审判决书,不知道双方是否上诉。对于后续进展,运营商财经网将继续追踪。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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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成都龙湖辰顺置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