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湖南分行收房抵债但房子已卖11年 分行长文爱华怎么看?

2021-07-06 10:17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张哲/文

前不久,运营商财经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建设银行湖南分行的判决文书,其案由是关于长沙某房屋被强制查封时出现了异议,该房房主朱某曾与建行湖南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因无力偿还只能以房抵债,结果法院收房时又出现了一位住了11年的房东,这是怎么回事?

因无力偿还建行借款以房抵债 但房东另有其人  

据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2月,因朱某无法偿还37万元贷款,其名下抵押的一套房产被银行强制查封。然而银行按照正常程序去收房时,但却收到一纸诉状,原告欧阳某声称自己在该房已住了11年,并且有房产证等证明材料。

据悉,早在2009年,欧阳某便一次性交付15万房款买下了涉事房屋,并且顺利办理了不动产产权证,与此同时,还凭借着支付房款的《收款收据》原件申请到了长沙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发放80000元货币补贴

2013年,欧阳某挂失了房产证,可查询到记录,同时,该房子由原告及原告母亲等人居住,至今占有使用房屋已有11年多时间。并且,欧阳某还在2014年3月,与中国银行深圳深南支行贷款23万元,以涉案房屋抵押担保。上述一切都可以佐证欧阳某占有房屋的产权。

11年房东上诉失败 房子被建行收走抵债

基于此,欧阳某一纸诉状把建设银行湖南分行告上了法庭,请求解除被告查封其房屋。但是经过法院的审理,其诉求被驳回,名下的房屋即将成为银行的财产。

欧阳某认为,其有着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且居住了11年之久,这期间一直由他缴纳水电费及其他费用。2020年7月,法院工作人员在涉案房屋处贴出腾房公告时,原告才知晓自有的房屋已变成被告朱某名下的房屋。但是如果房屋产权在朱某手中,这么多年来从未要求过腾空房屋,亦从未关心过房屋现状,显然与客观常理不符。

然而,银行认为自己也是照章办事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关于此类案件一般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不动产登记簿才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现根据长沙市不动产中心调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朱某,抵押权人为建行湖南分行。因而银行有权查封该房屋。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建行湖南分行在发放贷款前已经基于不动产权利的公示公信原则,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且此类案件审理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为准,除非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欧阳某想要解除房屋查封的诉求被驳回。

令运营商财经困惑的是,按理原房主如果将房子进行了抵押贷款,过户前是需要解除抵押贷款的,那么新房主欧阳某是怎么在没解除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完成过户的?

不知道建行湖南分行行长文爱华对此事怎么看?

(责任编辑: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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