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张哲/文
不久前,运营商财经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交通银行宁波分行的判决文书,其案由为交行宁波分行与亳州市跃达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究竟是怎么回事?

交行拒绝兑现汇票引企业维权
据企查查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原告亳州市跃达商贸有限公司收到一张票据金额为20000元的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汇票,2020年兑现时却被交行以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兑现,一气之下跃达商贸将交行宁波分行告上法庭。
经法院查明,原告因业务往来从亳州市范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背书受让的方式获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2020年12月16日,原告持汇票向交行宁波分行兑款时被拒绝。与此同时,法院也查证出票人已向承兑人交行宁波分行足额支付了涉案票款金额。
运营商财经了解到,在庭审期间,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辩称,亳州市跃达商贸有限公司未在票据承兑有效期内进行承兑。因此,根据相关法规条款,拒绝向其支付汇票中的款项。
法院判决要求银行兑现汇票
法院认为,原告亳州市跃达商贸因买卖关系取得案涉票据,是合理合法的,并提交了其获得票据的证据,故应认定原告系最后合法持票人。此次事件中的汇票是以背书形式转让的汇票,持票人理应享受其合法权益。
根据判决书显示,虽然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自票据到期日起的两年,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但仍享有民事权利,因此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交行宁波分行需向亳州跃达商贸支付汇票款项20000元。
交行拒兑过期汇票已非个例
据悉,因汇票过期而拒绝向企业或个人支付款项的情况已不是第一次在交行发生了。据企查查披露的公开信息显示,几年前,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就因为票据利益纠纷被宁波某公司告上法庭。
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是杨红英,自己管理的银行刚被责令付清汇票款项,辖区内的宁波支行紧接着也因同样的问题被告上法庭,不知分行长杨红英对此类事件怎么看?
(责任编辑: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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