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徐州分行不给人兑现汇票把人惹怒 分行长阚海云怎么看?

2021-07-02 09:47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张哲/

不久前,运营商财经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交通银行徐州分行的判决文书,其案缘由为交行与安徽教育出版社关于百万票据的纠纷,该案两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究竟是怎么回事?

出版社百万票据过期七年,一审判决交行无需支付

据悉,安徽教育出版社在此前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载明的出票日期为2012710日,出票金额为100万元,付款银行是交通银行徐州分行,汇票到期日为2013110日。

但时至2020323日安徽教育出版社才将上述汇票至交通银行徐州分行委托收款,同年41日交行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理由:已过票据时效。随后安徽教育出版社将交通银行徐州分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00万元。

一审中,法院驳回了安徽教育出版社的诉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消灭,且原告于2015110日即应当知道其该票据项下的权利已受到了侵害,其自此可向被告请求返还票据利益,但原告于2020年才向被告主张权利,已超过了三年诉讼时效。

但安徽教育出版社并没有接受一审判决,再次上诉。

二审判决反转交行被判赔付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既然没有信息增量,为何一审二审的结果会如此大相径庭呢?

根据运营商财经通过企查查看到的公开信息显示,本案中,虽然安徽教育出版社作为持票人已丧失票据权利,但是其对出票人及承兑人的民事权利并未丧失。其次,交通银行徐州分行收取了全部的票据款,但其并未在票据已过承诺期及权利期后,将该款返还出票人徐州福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该行继续持有票款已构成不当得利。最后,安徽教育出版社交通银行徐州分行承兑时才得知涉案票据款仍被该行占有,而该行拒绝付款,构成侵权。

因此,安徽教育出版社主张票据利益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提示付款被拒之日即202041日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该社主张权利之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交通银行徐州分行应当向该社支付票据利益款100万元。

根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表明,法院要求交通银行徐州分行于10日内向出版社支付100万票据利益款。一方是国有六大行之一,一方是大型国有出版社,因百万票据闹纠纷,不知交通银行徐州分行行长阚海云怎么看?

(责任编辑: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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