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侨集团旗下公司因房贷退还问题被起诉 总经理李克森知情吗?

2021-06-25 16:32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张亚伟/文

日前,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融侨集团旗下子公司的裁判文书。张某某因为房贷退还问题,将郑州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侨公司”)告上法庭。

客户哭诉融侨公司不退房贷

依张某某所说,就在此案之前,张某某与融侨公司就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融侨公司退回张某某已支付的房贷包含本金和利息。而之后融侨公司又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根据法院判决融侨公司需退回其已支付的全部房贷,但因张某某提交的房贷还款记录暂计至2020年6月21日,2020年7月和8月的房贷判决书上未体现具体金额,因此,融侨公司拒不退还其2020年7月和8月房贷6372元,一审判决确定2020年6月22日后的房贷由融侨公司承担,公司并未理会,张某某担心影响个人征信,只能先代融侨公司偿还,而现在融侨公司不愿退回。

据此,张某某要求融侨公司退还张某某2个月房贷6372元(含本金和利息)。

融侨公司辩称客户现状非其过错

融侨公司辩称,其已按照民事判决书,代张某某偿还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且银行已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并且退还了原告房屋首付款等相关款项,承担了诉讼费用。融侨公司归还的数额是以贷款银行提供数额为准,无法自行决定还款数额。张某某所称其另行归还了7月、8月贷款,此为贷款银行扣款行为,与融侨公司无关。原告在一审、二审阶段均将贷款银行列为被告,且贷款银行也参加了庭审,张某某现在的情况皆因贷款银行未严格履行原审判决造成的,非融侨公司过错。

结果傻眼 融侨公司还是应承担房贷本息

法院查明,虽然之前融侨公司在调解协议中加盖了公司公章,张某某亦在调解协议中签名。但该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至今均未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张某某为此诉至本院,2020年7月21日,本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显示,融侨公司应当返还张某某购房首付款82243元、车位剩余款8000元、房屋维修专项资金房屋5664元、截止2020年6月21日张某某已向贷款银行交纳的房贷本息83174.87元;融侨公司应当向贷款银行支付针对涉案房屋贷款的剩余房贷本金550512.86元及所产生的贷款利息。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分别向贷款银行偿还2020年7月、8月房贷本息共计6371.9元。2020年9月9日,融侨公司向贷款银行结清张某某房贷本金549081.17元、利息656.62元、违约金549.08元。现因融侨公司未退还张某某归还的2020年7月、8月贷款本息,张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之前的一审民事判决中已确认融侨公司应当向张某某返还其已向贷款银行交纳的房贷本息,鉴于该判决判项中返还的房贷本息截至2020年6月21日,案件诉讼过程中,张某某又偿还2020年7月、8月房贷本息6371.9元,融侨公司向贷款银行结清房贷本息时间为2020年9月9日,故张某某偿还的2020年7月、8月房贷本息6371.9元融侨公司应当返还张某某。

2021年1月30日一审判决结果显示,融侨公司应当返还张某某房贷本息6371.9元。

郑州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克森,李克森是融侨集团郑州公司总经理,不知他怎么看待这个事情。

(责任编辑:张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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