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生地产旗下公司被诉不还购房优惠款 负责人叶国伟知情吗?

2021-06-25 16:26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张亚伟/文

不久前,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祥生地产旗下子公司的裁判文书。业主施某某与徐某某夫妻二人因购买房屋价格问题,将慈溪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弘景公司)告上法庭。

业主哭诉多支付了购房款

施某某夫妻有意购买由祥生弘景公司开发的明玥府19幢103室房屋。2019年9月5日,为促使成交,祥生弘景公司向二人保证,19幢102成交价为3393413元,19幢103成交价为3379734元,如果19幢102成交价格低于3393413元,19幢103也相应享受同等对应的优惠幅度,并出具承诺函一份。鉴于此,二人当日支付首期购房款699734元。2020年3月25日,双方网签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之后,施某某夫妻按约支付了剩余购房款2680000元。后获悉祥生弘景公司早于二人将19幢102室房屋以3194000.43元的价格予以出售,优惠金额达199412.57元。二人找祥生弘景公司要求解决,但均未果,致成纠纷。

据此,施某某夫妻二人要求祥生弘景公司返还购房优惠款199412.5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祥生弘景公司认为自己没有错

祥生弘景公司辩称,首先,其无需返还购房优惠款,施某某夫妻所提供的承诺函对其不产生拘束力,该函件上无祥生弘景公司及工作人员签章,且施某某夫妻要求返还优惠差额无任何依据,二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优惠差价的构成;其次,公司无需承担利息损失,由于施某某夫妻所主张的优惠差额无依据,故其也无需为此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义务,无违约行为,不存在过错。

结果傻眼 公司既要返还购房款还要赔偿

法院认为,祥生弘景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为促成交易向施某某二人出具承诺函,并盖具“慈溪祥生明玥府营销部专用章”,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司的工作任务时以祥生弘景公司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该公司承担。对于祥生弘景公司主张在施某某夫妻签署合同之后双方就此达成合意,原承诺函已失效的说法。

法院认为,案涉承诺函从内容上来看应是双方在购房价款磋商期间所形成,且构成施某某二人决定是否以该总价购买案涉房屋的考量因素,该承诺函对该公司具有约束力,之后的合同对房屋总价并未调整,也没有有证据显示签订该合同时施某某二人放弃承诺函相关权利。最后,祥生弘景公司作为销售方对19幢102室房屋成交价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在已向施某某二人作出相关承诺的情形下未向二人披露任何信息,显然有违诚信。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应履行承诺返还相应优惠部分的购房款。因施某某二人是以申请购房贷款方式支付其余购房款,故法院支持施某某夫妻所说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要求。

2020年8月31日一审判决结果显示,祥生弘景公司返还施某某二人购房款198755.56元,并赔偿二人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875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计算的利息损失。

(责任编辑:张亚伟)

运营商财经(官方微信公众号yyscjrd)—— 主流财经网站,一家全面覆盖科技、金融、证券、汽车、房产、食品、医药、日化、酒业及其他各种消费品网站。

分享至:
文章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