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张亚伟/文
不久前,运营商财经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旭辉集团旗下公司的判决文书。刘某因为不服一审判决,又将北京旭辉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公司)告上法庭。

客户哭诉旭辉公司擅自将车位另行出卖
刘某认为,其未违反《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之约定,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是旭辉公司未履行善意磋商义务,擅自将涉案车位另行出卖给第三人。刘某支付定金后,在前述期限内未收到任何旭辉公司安排协商买卖合同条款的通知及文件。其电话询问、催促时,旭辉公司销售人员却告知因其购买的车位系货梯边上车位,现在大楼整体装修中,让刘某等待通知。而且根据《认购书》的规定,其主要义务是“同意”按约定期限与旭辉公司协商买卖合同条款。
《认购书》签署后,旭辉公司从未向刘某提供该文件,刘某于2018年3月才拍到《认购书》。而且刘某持有的收据已经载明为车位款,旭辉公司销售负责人承诺交付5万后“可以不签约,等到明年”,足以使刘某相信双方均已达成车位买卖交易的一致意见,只需等待旭辉公司通知签约即可。
旭辉公司在未通知刘某解除《认购书》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车位另行出卖给第三方,应返还双倍定金并应当向刘某赔偿损失。旭鉴于涉案车位所有权已经转让给第三方,因此旭辉公司应当向刘某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涉案车位目前市价大幅增长,旭辉公司还应当赔偿刘某车位价款差额。
旭辉公司辩称不存在违约情形
旭辉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刘某的上诉请求。公司随时在售楼处营业,刘某没有及时确认签订合同。刘某应当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前往售楼处进行协商,刘某提出的与旭辉公司进行协商,没有明确具体的延期日期,且其仅支付了5万元定金,未支付剩余款项。根据《认购书》的约定,刘某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协商、订立合同,旭辉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向刘某发出了没收定金的告知函,此后过了7、8月后,公司才出售了涉案车位。
结果傻眼 双方均有不妥之处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不妥之处,最终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首先,根据刘某提交的其与旭辉公司员工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赵某就其提出的延期签约问题回复:“延期签约需要付5万定金,然后办理贷款或者15天补齐全款,可以不签约,等到明年。”据此,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办理贷款或者补齐全款。
其次,根据《认购书》之约定,刘某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5日内与旭辉公司协商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并应当清楚未在上述期限内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后果。案涉《认购书》属于双务合同,就刘某而言,应主动与旭辉公司或其销售人员联系,旭辉公司亦应在此期间内提供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通知刘某协商相关条款。至于刘某所称其直至2018年才拿到《认购书》,首先证据不足且《认购书》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收到《认购书》的时间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后,旭辉公司向刘某发送了《定金没收告知函》,告知刘某没收其定金并将涉案车位另行出售。刘某在收到上述函件后与赵某联系,赵某虽称“在基础时间上给您延长”,但未明确延长的具体期限。此后,旭辉公司并未表达继续履行《认购书》的意思表示,刘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问题及时与旭辉公司或其销售人员联系或是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本院综合考虑判决旭辉公司返还其支付的5万元。至于利息及车位溢价损失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1年3月29日二审判决结果显示,旭辉公司返还刘某5万元。,
北京旭辉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是董毅。他也是旭辉华北区域集团总裁,不知道他是否知道此事。
(责任编辑:张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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