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张亚伟/文
前不久,运营商财经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因要求沪江网校退费无果后,丁某将沪江网校告上法庭,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审理。
学员没有上课却不能退款
在2018年4月13日,丁某与沪江网校在网上签署了《网课服务协议》,同时支付所需费用21780元。丁某称后来家人生了重病需要照顾,不能再继续学习。在合同解除期内,丁某向沪江网校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沪江网校一直都没有退费,丁某也没有参加培训。但到了2019年9月,沪江网校却告诉丁某课程已经到期,并且丁某也没在30日之内提出解约,所以仍拒绝返还课时费。
对于沪江网校一直拒绝退还课时费,丁某提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丁某向沪江网校交纳的课时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结果反转 学员有主观过错
沪江网校辩称合同已经自然终止,合同课程有效期已到期,不予退还课时费。课程有效期内丁某也没有和公司商量过解除合同,同时约定的30天内退课的条款,是在课程协议上以红色加亮形式处理,做到了提示学员的作用。

法院查明购课协议中说明自开课起30日之内,学员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和退费,退费的内容以字体加粗橘色加亮形式显现。支付订单后,沪江网校工作人员葛某通过微信向丁某发送报名信息,包括课程有效期等。在2018年9月8日,沪江网校的督导老师给丁某打电话提醒其上课,并告知其课程剩余有效期。之后丁某向新的督导老师询问课程情况,并告诉丁某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对于丁某提出如何退款,老师则称通过提供贫困证明可申请退款,但也不能保证(退款)。之后丁某再询问课程情况,老师说此课程所在班级已经毕业。
法院认为丁某以预约费方式支付所有学费,沪江网校以“预约点”形式提供服务,课程需由学员发起预约由于1对1在线教育培训具有要求学员和教育者在教学内容等方面相契合的特点,对于尚未提供的课程培训服务,丁某作为消费者依法有权自主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服务,所以不能约定30天以后不能解除合同或退款。在丁某与老师的聊天记录中并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课程已经终止,合同自然终止而沪江网校也没有违约。丁某所说的家庭原因也不能证明丁某不能上课。加上沪江网校方面多次提醒上课并提出可以请假或延期的措施,因此丁某存在单方面怠于上课的主观过错,但考虑到丁某没有预约上课再加上沪江网校对于学员可申请课程延期、请假的条款向丁某提示不够明确,酌情支持丁某的退还课程费用的请求。
2021年1月26日,一审判决结果显示沪江网校退还丁某课程费用6000元。
(责任编辑:张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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