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家人怒诉长安福特质量有问题致人死亡 销售总监陈晓波怎么看?

2021-04-06 10:41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韦嘉/文

一则裁判文书显示,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福特公司)及其经销商北京百旺长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旺长福公司)因涉嫌出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车辆并致人死亡被告,最终查明原因,驳回上诉。

长安福特车主出事故死亡 家属怀疑系产品质量隐患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丁某某和张某某系车主张某某父母,2015年11月10日,车主张某某在百旺长福公司购买了长安福特公司生产的新蒙迪欧小型客车一辆。但在2016年1月,车主张某某驾驶案涉车辆与一辆重型半挂货车追尾相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但其家人后来获知,长安福特公司曾两次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车主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就是其中之一。所以丁张二人怀疑儿子事故与产品质量有关,于是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长安福特回应称两次召回系安全维护 召回问题不具备诱发危险能力

另查明,长安福特公司两次召回都是为了消除汽车长期使用的安全隐患问题。

其中一次是在2018年2月2日发布决定,因为制动软管材料不能满足福特耐久试验规范,长期使用下会造成软管鼓包,开裂漏油等问题,决定召回2013年1月4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生产的部分新蒙迪奥汽车。

第二次是2019年11月28日发出召回通知书,因为安全气囊内的气体发生剂长期在高温高湿环境下使用,会异常破损,有碎片飞出会伤及车内人员,决定召回2013年1月4日至2016年10月11日期间生产的部分新蒙迪欧汽车。

长安福特公司回应,两次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均需要长时间使用。而涉案车辆是2015年11月10日购买,案发在2016年1月1日,仅仅53天完全不具备该缺陷诱发危险性的可能。

车主事故主要原因是酒后驾驶和未满实习期

百旺长福公司辩称,车主张某某在车辆购买时,性能完好,两个月期间内也没有反映任何问题。而当时车主张某某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驾驶员张某某为饮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未认定车辆原因。

同时驾驶员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刚刚取得驾驶证,2016年1月1日发生事故,上路实习才一个多月时间,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使用规定》中“未满实习期并无三年以上驾驶员陪同违法上高速行驶”的规定,所以酒后驾驶和未满实习期上路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法院:车辆召回原因无法确定与发生事故有关

法院查明,从两次召回问题分析,制动软管在长期使用的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车主张某某从购买车辆到发生事故仅不到三个月,安全气囊也是同样道理,时间太短,召回原因不足以成为诱发事故的条件。而且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车主张某某颅脑损伤死亡,未显示碎片飞出导致损伤,所以也不会是安全气囊弹出碎片所伤;再次,事发后车主张某某所驾车辆已经卖掉,该车无法找到,也无法通过相关鉴定确定事故是否与召回问题有关。

法院最后判决,没有证据认定车主张某某死亡与所驾驶车辆的缺陷有关,驳回了原告上诉请求。

资料显示,长安福特陈晓波于2020年8月初,由长安汽车乘用车营销事业部原副总经理调任至长安福特NDSD副总裁兼销售总监、运营总监,直接向总裁杨嵩及执行副总裁王金海汇报。不知道,他对于此事会怎样看?

(责任编辑:李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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