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五菱车主诉变速箱三次更换仍不能使用 市场总监张益勤知道吗?

2021-04-06 10:11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韦嘉/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一则法院裁判文书,一上汽五菱小型客车两年内更换三次变速箱,但汽车仍不能挂挡行驶,车主孙某某要求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五菱)及其经销商大荔县同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荔同创汽贸)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车主最终退车获得全购车款。

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11月3日,原告孙某某从被告大荔同创汽贸处购置一辆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但随后发现无法挂档行驶,便到被告大荔县同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指定处进行维修。2018年6月15日,被告为车辆更换了变速箱及其他部件,之后又一次发现无法行驶。被告再次更换变速箱,然而至2019年11月2日,车辆还是无法挂档行驶。

至此,两年内在被告为原告所购车辆换了三个变速箱后,该车辆仍无法挂档行驶,车辆根本不具备驾驶性能和行驶功能,且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在与被告进行多次协商未果后,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上汽五菱回应,车辆没有经过检验不能证明质量有问题,不排除使用不当和人为损坏,上汽五菱不同意换车但可以退车。

大荔同创汽贸认为,在车辆出现问题时,已经及时进行了维修,按要求履行了合同内容,所以没有承担退车和赔偿损失的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大荔同创汽贸就案涉车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在短短两年期间发生三次变速箱损坏,致使车辆无法挂挡行使,已经构成违约,按规定被告大荔县同创汽贸应返还购车款104800元,原告孙某某应将涉案车辆返还被告大荔同创汽贸,本案原告在2019年11月11日与被告大荔同创汽贸达成一致协议时已将案涉车辆退还给被告大荔同创汽贸。

原告孙乾鹏主张被告大荔同创汽贸赔偿其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其他损失等共计57927元。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后,原告孙某某可依据该法律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而保险费系其为使用车辆及自身利益而进行的支出且保险期间已经届满,所以自行承担。其他费用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汽车买卖合同,大荔同创汽贸退还孙某某购车款104800元,原告孙某某将案涉车辆退回。

另,上汽五菱与原告孙某某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所以不承担各项责任,但变速箱质量问题还是与生产方有关系的。不知道上汽通用五菱事业部品牌与市场总监张益勤会重视这个问题吗?

(责任编辑:李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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