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大众汽车停放时起火烧得精光引诉讼 营销执行总监杨嗣耀怎么看?

2021-04-06 09:57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韦嘉/文

一则裁判文书显示,上汽大众及其经销商芝丰公司因售出汽车无故起火被告,最终因证据不足驳回原告上诉 。

2016年11月7日,车主曹某在芝丰公司处购买了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汽车是单燃油车。2016年12月16日,曹某花费4800元在汽车改装公司为涉案车辆安装了车用气瓶。2017年3月22日,该车在XX小区西门口处起火,曹某发现后报警,乌审旗消防大队将火灾扑灭。在2017年8月25日,曹某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

原被告双方就案涉车辆发生火灾的起因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车主曹某给出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乌审旗公安消防大队证明,认定书载明:起火点认定为汽车仪表台内部。起火原因认定为汽车仪表台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上汽大众回应,车辆出厂时具有合格证,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出厂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车主擅自将燃油车改装成燃气车,上汽大众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对加改车辆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所以上汽大众不再是改装车后的生产者,不应承担生产者的责任。

曹某又给出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证明车辆油改气是合法合规的事实。但上汽大众回应,合法合规不能表明油改气与起火没有因果关系。

双方都给出事故车辆照片,但车辆已被焚毁干净,照片真实性都存疑,也不能证明起火原因。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曹某作为受害者应该提交能证明案涉车辆在改装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及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但曹某未能提供。同时,在汽车的维修说明书中明确告知过对改装后的产品尤其是对电器,制动改装过后的车辆,可能会引起安全问题,公司对此将不承担责任。所以法院驳回张某诉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曹某再次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在其进行改装前就存在缺陷,也无法证明因车辆改装前的缺陷导致案涉车辆起火而被驳回上诉。

此事车辆起火原因存疑,发生这样的事情,不知上汽大众品牌营销执行总监杨嗣耀是否知情。

资料显示,杨嗣耀先后在上汽大众、上汽乘用车和上汽集团的不同岗位上得到历练。2019年6月,杨嗣耀出任上汽大众品牌营销事业部执行总监。

(责任编辑:李韦嘉)

运营商财经(官方微信公众号yyscjrd)—— 主流财经网站,一家全面覆盖科技、金融、证券、汽车、房产、食品、医药、日化、酒业及其他各种消费品网站。

分享至:

关于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