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消费者购买的500瓶“江小白”竟是假酒 董事长陶石泉知道吗?

2020-12-25 14:25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一份裁判文书,一消费者购买的500箱江小白白酒涉嫌假冒伪劣侵害商标权,于是将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江小白酒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购买的江小白白酒涉嫌假冒伪劣侵害商标权

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1月10日,原告张某某通过自称“林某某”的微信好友“诚信经营”(微信号:×××),与“成都铭酒批发经营部”及“李某”联系,并约定购买了500箱40%VOL“江小白”白酒,每箱内含24瓶×101ml。

张某某分别于2018年1月11日、1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林某某”支付2万元。2018年1月16日,“林某某”通知张某某货物已到达物流公司,要求张某某支付剩余货款8.9万元,其按“林某某”要求将货款8.9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至李某的银行卡(银行卡号为62×××72)。

2018年1月19日,货到合肥(物流公司),经验货张某某发现该批货物涉嫌为假冒伪劣侵害商标权的产品。2018年1月21日,张某某向相关机关报案并通过江小白酒业的举报电话(4008508805)与该公司联系。

2018年1月30日,赖某(甲方)、张某某(乙方)、安徽江小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丙方)经协商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一、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打假部部长赖某随同乙方到物流公司进行提货验货。经甲方现场检验该批货物是否为假冒伪劣、侵害商标权的产品。若该批货物含有侵权产品,侵权产品量为多少。二、经现场检验、清点假冒伪劣、侵害商标权的产品数量。甲方有义务现场交付乙方同等数量、同等规格的正品“江小白”酒,作为对乙方的补偿。三、甲方交付给乙方的酒,由丙方提前交付给甲方。四、乙方就该批假冒伪劣、侵害商标权的酒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甲方予以配合。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同日,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东)市监撮查(扣)字第【2018】01-30号扣押通知书及《涉案物品清单》,以张某某在肥东县撮镇镇普洛斯物流园安能物流公司内涉嫌(存在)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扣押标注生产厂家为江小白酒业SC101江小白白酒,规格型号为40%VOL、101ml,数量为499件。并委托江小白酒业对该批就进行真伪鉴定。

2018年1月31日,江小白酒业出具《产品鉴定证明书》一份,载明:该批送鉴产品经我公司防伪扫码系统查询,不是我公司授权生产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该规格供货价288元/件,零售价528元/件。赖某在鉴定人处签名。

张某某认为,江小白酒业没有按照约定向其交付同等数量、同等规格的江小白酒的行为构成违约,于是上诉法院要求江小白酒业承担违约责任。

江小白酒业构成违约被判败诉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与赖某、安徽理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受约束。虽然江小白酒业未对协议进行确认,但赖某是江小白酒业授权进行打假,其与张某某联系打假事宜是履行职务行为,结合协议内容,张某某有理由相信赖某是代表江小白酒业与其签订协议。

现公安机关已接受报案并立案侦查,张某某已按约履行协助义务,协议约定交付正品“江小白”酒,作为对张某某补偿的条件已成就。江小白酒业和安徽理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交付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张某某与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该所律师代理其合同纠纷,此举是张某某以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的行为,他主张律师费的诉请,符合协议的约定,张某某已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85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安徽理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小白酒业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张某某交付500箱(每箱内含24瓶×101ml)40%VOL“江小白”白酒并支付律师代理费8500元。

江小白酒业董事长陶石泉知道这起案件吗?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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