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山东泰山生力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生力源公司”)陷入一场生命权纠纷案中,是怎么回事?
刘某某因喝酒不幸身亡
裁判文书显示,被告贾某某是生力源公司的业务销售人员。2018年10月31日,刘某某及其他3人乘坐陈某某驾驶的鲁P×××××号轿车到生力源公司参观考察,同日下午三时许到达泰安高新区岱青海蓝酒店(贾某某安排)休息。
大约7时许,刘某某及相关人员到距离岱青海蓝酒店100米左右的鲁菜根(华通店)三楼的路路通房间就餐,贾某某座主陪位置,陈某某座副主陪位置,期间刘全文及其他人共饮用白酒大约三瓶多。
当天晚上9时左右就餐结束,所有人步行到岱青海蓝酒店休息,刘某某与李某1入住同一间客房,陈某某与李某2入住同一间客房。
大约9时30分至10时之间,李某1给陈某某打电话,让陈某某给刘某某喝点水盖盖被子。陈某某赶到对刘某某予以照顾并将其袜子脱下后回自己入住的房间休息。
晚上12时陈某某第二次接到李某1的电话,发现刘某某发生呕吐现象并完全没有了意识,随后即拨打120电话并将刘某某送往泰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1月1日2时-2018年11月2日22时),支付门诊费2880元(由陈某某支付)及住院费11462.61元,主要诊断:××支气管异物呼吸衰竭。2018年11月2日,刘某某死亡,刘某某一家人支付汽车租赁费3400元将死者运往聊城市并于2018年11月4日火化。
随后刘某某一家人将上述所有人和生力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生力源公司承担10%的责任
根据刘某某一家人的申请,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向泰安市公安局调取相关材料。经质证,刘某某家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从贾某某的笔录中能看出其作为考察的邀请者没有有效制止死者喝酒。
陈某某的笔录显示刘某某喝了大约三杯60度以上的白酒,后发现其头上在冒汗,可以证实陈某某第一次到房间后发现死者醉酒就应当送其救治,第二次到房间后才拨打120已经错过了救治机会,没有充分尽到注意义务。
李某1的笔录显示,其发现死者在床上躺着不动一直胡言乱语,这是明显喝多的表现,在陈某某到达房间后,想给刘某某喂水,但是他不张嘴,喂了多少也不知道,然后陈某某就走了,与陈某某的笔录吻合,未尽到及时救治的义务。
从视频上可以看出,刘某某进酒店时已经处于喝多的状态,一个正常人不可能与酒店的保安握手,视频上显示死者与保安握手,且步态不稳。总之,贾某某、陈某某、李某1没有尽到救治的义务,其余人在发现刘某某在酒桌上状态不好时,没有尽到有效的劝阻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做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其酒精中毒死亡,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即90%。贾某某作为生力源公司业务员,又是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刘某某饮酒行为具有劝阻、提醒的义务,因此,生力源公司应对死者刘某某酒精中毒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他人均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刘某某损失:门诊费2880元+住院费11462.61元=14342.61元、交通费3400元、丧葬费34652.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342元×5年÷3人=17237元、死亡补偿金15118元×20年=30236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381992.11元。
最终法院判决生力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刘全文家人上述费用的10%也就是38199.21元。
因工作应酬结果闹出人命,生力源公司董事长管桂臻重视吗?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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