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妮维雅公司和其母公司被诉索赔 员工管理很乱

2020-12-19 12:49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一份裁判文书,拜尔斯道夫个人护理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拜尔斯道夫公司”)和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妮维雅公司”)被告上了法院,是怎么回事?

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缴纳社保

裁判文书显示,原拜尔斯道夫日化(湖北)有限公司和拜尔斯道夫公司分别成立于2003年12月10日和2013年12月4日,营业地址一致,是拜尔斯道夫集团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关联企业,均经营“舒蕾”、“美涛”等品牌的日化产品,山东新星集团公司是该品牌产品的山东淄博地区经销商。

2010年12月25日,原告董某某由原拜尔斯道夫日化(湖北)有限公司招聘其从事山东淄博地区业务员工作,销售上述品牌的日化产品,后来销售的产品又加入了妮维雅公司生产及经营的“妮维雅”品牌的日化产品,妮维雅公司也是拜尔斯道夫集团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法人独资企业。

董某某自述招聘其工作的公司“湖北丝宝日化公司”,实际工商登记名称应为原拜尔斯道夫日化(湖北)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1日起,拜尔斯道夫公司开始负责“舒蕾、“美涛”等品牌的相关产品在中国地区的总经销,2014年6月15日,原拜尔斯道夫日化(湖北)有限公司与拜尔斯道夫公司、山东新星集团公司三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该公司与山东新星集团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拜尔斯道夫公司。

原拜尔斯道夫日化(湖北)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注销工商登记,但董莉娟的工作内容没有改变,仍然继续销售拜尔斯道夫公司及妮维雅公司旗下的日化产品。

刘某某是拜尔斯道夫公司的淄博城市经理,其工作职责中,除拜尔斯道夫公司经营的“舒蕾”、“美涛”等品牌的日化产品外,亦负责“妮维雅”品牌在淄博地区的销售工作。董某某通过刘某某任管理员的“钉钉”应用软件进行考勤定位管理,日常工作主要由刘某某以电话、电话会议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安排管理。

原拜尔斯道夫日化(湖北)有限公司及拜尔斯道夫公司、妮维雅公司均未与董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董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2月31日,刘某某未再主动对董某某进行工作安排。

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原拜尔斯道夫日化(湖北)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周某、房某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包括董某某在内的人员工资表发放给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某,由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翟某等按照上述工资表的数额通过个人账户转账的方式发放给董某某。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董某某的工资均以上述方式发放。

董某某曾多次向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向法院上诉被驳回。于是董某某又继续上诉至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诉请赔偿。 

存在用工混同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董某某与拜尔斯道夫公司、妮维雅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虽均未与董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董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董某某的日常工作接受拜尔斯道夫公司的淄博城市经理刘某某的安排,由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按照拜尔斯道夫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每月为董某某代发工资的事实,因此董某某主张与拜尔斯道夫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予以确认,董某某的入职时间确定为2010年12月25日,解除合同时间为上述刘某某通知时间2016年12月31日。

本案中刘某某代表拜尔斯道夫公司和妮维雅公司均对董某某存在用工管理行为,对董某某存在用工混同,对因此给董某某造成的相关损失,妮维雅公司应与拜尔斯道夫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中,拜尔斯道夫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与董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符合法定的程序,因此,拜尔斯道夫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董某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董某某与拜尔斯道夫公司自2010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拜尔斯道夫公司和妮维雅公司共同支付董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850元。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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