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上美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湖州上美公司”)与上海百德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百德公司”)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闹至法院。
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百德公司是上海上美和湖州上美货物的销售商。2015年1月1日、3月1日、9月18日,百德公司与上海上美公司各签订《经销合同》一份,上述合同均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均未清算,由湖州上美公司承接。
2016年1月及4月,百德公司与湖州上美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共三份,到期日均为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4日,百德公司向湖州上美公司发出公函,要求归还费用、核对账目并返还余款、原价收回存货、接收业务等。1月17日、25日,湖州上美公司分别归还现金50万元、206747.42元,尚有账上余额及保证金6万元未归还。百德公司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请其支付相关费用。
上海上美和湖州上美各自赔偿相关费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上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各自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自有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只有人格混同时,才对公司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间人格是否混同应从人员、业务及财务三个方面进行判断,考虑到百德公司与上海上美公司的合同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与湖州上美公司订立合同,湖州上美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通知百德公司汇款账户发生变更,并无不当。上海上美公司不构成人格混同,应就各自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百德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见,湖州上美公司作为供货商,有途径知晓包括三个案外人百德公司在内的所有销售商的现金账户情况,也有动机及能力在案外人现金账户款项不足而百德公司的现金账户款项充裕的情况下为了贸易便利发起并组织双方的调货行为,且湖州上美公司的员工也一直在向案外人催讨上述款项。百德公司则没有理由主动要求向三个案外人出借货款,亦未从此受益。
现湖州上美有限公司已冻结三个案外人从百德公司处借调的货款701252.37元,三个案外人均出某《证明》,同意将冻结的上述货款供百德公司提货,可见三个案外人已经将上述货款的支配权交给了百德公司。因此湖州上美公司以存在票务问题为某不同意直接返还给百德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纳,其应将701252.37元计入百德公司现金账户,与434576.58元一并予以返还。
百德公司早于2016年12月30日发函要求湖州上美公司接手欧尚和吉买盛超市的销售业务,湖州上美公司未对此作出相应回应,仅于2017年8月4日回函要求百德公司就吉买盛超市渠道向区域新经销商交接,交接内容则为以合理价格向新经销商转让库存,而非退出品牌经销商资格,且此时吉买盛超市渠道的区域新经销商已经确定。此外,上海上美公司与百德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湖州上美公司与百德公司合同关系的建立而终止,上海上美公司在终止合同时未向百德公司提出上述要求。因此上海上美公司应退还百德公司保证金6万元。
上海上美公司与百德公司的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其主张上海上美公司返还保证金6万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依法予以支持。湖州上美公司与百德公司的合同虽然已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但双方一直在对账中,对返还款项的金额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湖州上美公司存在拖延对账的情形,因此法院将其逾期返还百德公司预付货款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调整为百德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立案之日即2017年7月20日,损失计算基数调整为1135828.95元。
法院表示,百德公司因上海上美公司和湖州上美公司否认《往来对账确认函》的真实性且不配合对账的情况下提起审计,有利于本案查明事实,并无不当。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后,百德公司积极配合提交审计资料并垫付审计费用,上海上美公司和湖州上美公司却一再拖延审计进程,拒不提供审计资料,基于此,虽然审计工作无需继续,但因此产生的5万元费用应由上海上美公司和湖州上美公司负担。
综上,法院判定,上海上美返还百德公司保证金6万元,赔偿利息损失(以人民币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湖州上美公司返还百德公司预付货款1135828.95元;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135828.9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海上美公司和湖州上美公司共同负担审计费5万元。
上海上美公司董事长吕义雄对此起案件怎么看?
(责任编辑:苏佳)
运营商财经网(官方微信公众号yyscjrd)—— 主流财经媒体,一家全面覆盖科技、金融、证券、汽车、房产、食品、医药、日化、酒业及其他各种消费品报道的原创资讯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