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春药业”)因员工劳动争议被告了,具体是什么原因呢?
苏某某工作途中出现事故住院
裁判文书显示,2003年2月24日,原告苏某某入职同春药业,2015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苏某某在同春药业处从事物流配送工作。
2016年7月11日,苏某某驾驶公司货车送货途中因避让前方破损窨井盖,碰撞围墙受伤,入住福州市第二医院处治疗。2016年8月3日苏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颈椎外伤、挥鞭洋损伤、颈椎间盘突出症、左冈上肌腱损伤。
2016年12月19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榕人社伤险(决)字【2016】第139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苏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2017年4月20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榕劳鉴伤字2017年740号《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苏某某为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3月11日止。
2017年2月16日,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出具《参保人员苏文华基本养老金计算表》,显示苏某某于2017年2月退休。
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是苏某某自行承担,于是上诉法院请求同春药业确认劳动关系已与2017年2月28日终止并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
同春药业支付停工留薪期和带薪休假工资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苏某某于2017年2月12日年满60周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2017年2月12日终止。
2017年6月15日,苏某某、同春药业与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其中确认苏某某损失(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等)共计16306.87元,保险公司承担14341.78元,上述款项已由同春药业转账支付给苏某某。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苏某某、同春药业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陈述的工资标准,法院采信工伤保险部门记载数据,即苏某某月工资为4320.08元,因此同春药业应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4320.08元/月×8个月=34560.64元,扣除已发放工资15844.18元,同春药业还需支付18716.46元。
同春药业未安排苏某某2016、2017年度年休假,苏某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9月,可以享受年休假天数为15天,因此2016-2017年度可享受2年休假天数为16天(15天+43天/365天×15天),同春药业应支付苏某某年休假工资6355.98元(4320.08元/月÷21.75天/月×16天×200%)。
综上,法院判决同春药业与苏某某之间劳动关系于2017年2月12日终止,同春药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8716.46元和带薪年休假工资6355.98元。
同春药业董事长张海波对此起案件如何看?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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