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兰陵美酒一经销商被停止合作怒了 董事长陈学荣怎么看?

2020-12-15 12:17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从一份裁判文书中获悉了一桩旧案,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兰陵公司”)和一家经销商曾因买卖合同闹上法院。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春和公司经营酒类销售,与兰陵公司存在长期供销关系,双方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均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书。2009年3月8日,春和公司与兰陵公司在徐州设立的“徐州销售部”特补充签订《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销售部产品销售合同》1份,2009年12月1日,兰陵公司向春和公司发出告知书一份,决定2010年不再与春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2009年12月1日起停止开票。春和公司认为其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兰陵公司不再与其签约违反合同约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诉讼。

经江苏省雎宁县人民法院查明,《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销售部产品销售合同》存在问题,骑缝盖有“徐州春和商贸有限公司”印章,未骑缝加盖“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销售部”印章,甲方落款处有“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销售部”的印章和“代表(签字):季某”的签名,乙方落款处有“徐州春和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和“代表(签字):汤某某”,落款日期为手写2009年3月8日,丙方处被划去。

季某到庭针对该合同意见为:其当时是兰陵公司的业务员,合同甲方处的签名应是其本人签的,但是合同是2008年7月为了提升产品销量做的一个促销奖励活动合同。该合同后来没有向公司报备,没有实际履行。

春和公司提供的《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销售部产品销售合同》仅第2页加盖徐州销售部公章及由工作人员季某签名,第1页无公章、签名或加盖骑缝章,司法鉴定结果也表明该合同第1页与第2页的字迹行间距存在差异,从逻辑推理和一般日常生活经验来分析,同一份合同起草时对于字体的行间距的设置应是一致的,从上述两点分析,春和公司提交徐州销售部合同第1页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根据合同第1页的条款要求兰陵公司支付违约金210万元及奖励1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春和公司主张的兰陵公司强行扣除的奖励款项,法院认为双方合作期间的2005年-2008年间,货款等经济账目来往频繁,春和公司提供的收据确实不是债权凭证,且大多注明“抵欠款”,春和公司仅以该收据即要求兰陵公司返还上述款项,证据不充分。

春和公司在上诉中主张兰陵公司支付临时性奖励19890.73元,兰陵公司虽认可该款项,但抗辩认为春和公司的诉请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此,法院表示山东省苍山县公安局在2011年对本案争议合同关联的兰陵公司被诈骗案立案,至今案件仍在侦查中,对春和公司的请求权客观形成了阻碍,不能说明春和公司怠于行使权利,因此兰陵公司应当支付春和公司该奖励款。

最终法院判决兰陵公司给付春和公司奖励款19890.73元。

此案已过去多年了,不知兰陵公司董事长陈学荣对当年的此起案件怎么看?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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