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贵州青酒集团员工入职11年之久,该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还不及时发放工资,该员工离职后将贵州青酒集团告上了法院。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谭某某于2005年7月进入贵州青酒集团从事销售工作,工资发放为年薪制,年薪与销售业绩挂钩。谭某某入职后,贵州青酒集团一直没有为谭某某交纳社会保险。2015年之后,因公司效益原因,贵州青酒集团没有及时发放谭某某的工资。2016年9月谭某某以身体不适为由,向贵州青酒集团提出请长假申请,即从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
请假过后谭某某未在贵州青酒集团处领取工资,请假期满后谭某某也未再回贵州青酒集团处继续工作。2018年3月,谭某某与贵州青酒集团就补缴纳谭某某的社会养老保险事宜达成协议,由贵州青酒集团补缴谭某某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应由其负担部分的社会养老保险。谭某某补办了离职申请,贵州青酒集团于2018年3月12日同意谭某某离职。离职表上离职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2018年11月25日,谭某某向镇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事项为:1、请求贵州青酒集团为谭某某补缴2005年7月至2011年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2、请贵州青酒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91663.00元(每年10万元除以12个月=8333.00元×11年=91663.00元);3、请求贵州青酒集团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1663.00元(每年10万元除以12个月=8333.00元×11年=91663.00元)。镇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镇劳人仲案字〔2019〕第1号裁决书,对谭某某的第1项请求不予支持,对第2、3项请求予以驳回。裁决作出后,谭某某对该裁决不服,向贵州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贵州青酒集团没有及时足额支付2015年、2016年的劳动报酬给谭某某,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为谭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谭某某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贵州青酒集团应当向谭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贵州青酒集团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为谭某某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余额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谭某某于2005年7月进入贵州青酒集团处工作,到2016年12月离职,工作年限为11年零5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11.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
谭某某和贵州青酒集团均未提供劳动关系解除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可参照2015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3094元的标准计算,则谭某某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53094元/年÷12个月×11个月=48669.50元。
最终法院判决贵州青酒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谭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8669.50元。
贵州青酒集团既补缴了相关费用,还赔了近5万的经济补偿金,董事长文义长知道吗?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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