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喜临门家具给员工业绩考核打D却被反诉 董事长陈阿裕如何看

2020-12-15 12:07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一份裁判文书,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喜临门公司”)未及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结果赔了12万。

彭某某不服裁决内容上诉法院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4月18日至喜临门公司处工作,岗位为品质经理岗,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约定彭某某工资以计时工资形式发放,月基本工资为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1470元。2018年4月17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

2019年1月份,彭某某被告知公司采取绩效考核制度。根绩效考核等级,喜临门公司决定年底不再向其发放提留的20%年薪,2018年彭某某考核等级为D级,喜临门公司与彭某某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协商未果。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彭某某在起诉书中称,为维护自身权益,向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彭某某与喜临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同时要求喜临门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差、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租房补贴等,该委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9)23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差、工资不足部分、年休假补贴、租房补助等。彭某某不服该裁决内容,上诉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喜临门公司赔双倍公司补差款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彭某某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喜临门公司处工作,喜临门公司对此不表异议,且双方对于彭某某工作至2019年1月底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因此法院确定双方2018年4月18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彭某某在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喜临门公司处工作,喜临门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彭某某双倍工资补差,时间应为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1月31日,经计算为93771.95元。因喜临门家居并无证据证实其已安排彭某某休假或统一安排休假内容已告知彭某某,法院确定喜临门公司应当支付彭某某5天的年休假补贴,经核算喜临门公司应支付6620.68元。另外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喜临门公司对每月支付给彭某某1500元租房补贴的事实予以认可,法院也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判决彭某某与喜临门公司2018年4月18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喜临门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彭某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差款93771.95元、工资补足部分20008.99元、年休假补贴款6620.68元、2019年1月的租房补贴款1500元,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121901.62元。

不知道喜临门董事长陈阿裕怎么看待此事。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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