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一份裁判文书,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施贵宝公司”)被员工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公司和季度奖金。
双方对解除合同原因有争议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张某某自2010年8月2日入职上海施贵宝公司,2015年8月13日,张某某的劳动关系被解除。
双方于2010年8月18日签订期限自2010年8月2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至2016年9月30日止,合同约定张某某担任销售代表职务,张某某月均工资为20788.29元。
上海施贵宝公司主张张某某自称其2014年2月20日在北京华信医院举办院内会,邀请华信医院三十多名人员参加会议,并提供了签到表,但经公司核实签到表中涉及的大量医生身份不实,张某某提交的2014年2月20日餐费发票的发票号与公司另一员工提交发票存在连号,且经与麦当劳公司核实,当天400订餐热线未接到张某某订餐电话,因此公司认为当年的会议是没有据实发生的,张某某存在虚假报销的违纪事实,公司以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张某某主张公司举办的会议,主题、时间、邀请的对象、发言讲师都是公司决定的,邀请也是公司发出的,不是由其决定的,邀请参会的对象和标准是公司基于商业目的进行确定的,其只是按照公司的决定参与了会议,负责具体的会议服务工作,因此不存在公司所称的严重违纪的事实,公司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上海施贵宝公司败诉赔偿近25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海施贵宝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张某某提交的餐费发票存在虚假报销的事实,因此上海施贵宝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是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双方对2015年第一、二季度已发及应发奖金数额无异议,法院已经认定其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故其以张某某违纪为由不发放奖金,于法无据,上海施贵宝公司应支付奖金数额。
本案中,张某某关于上海施贵宝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1月1日之前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因双方均认可张某某每年应休年假为10天,2014年已休年假2天,因此上海施贵宝公司还应支付2014年剩余8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5292.54元(20788.29元÷21.75×8天×200%),因张某某实际工作到2015年8月13日,经核算其当年应休年假6天,其已休3天,上海施贵宝公司亦已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其剩余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张某某要求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上海施贵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3279元;二〇一五年三月季度奖金733.33元、第二季度(二〇一五年四月至六月)奖金7356.8元;二〇一四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5292.54元。
上海施贵宝公司赔偿员工近25万元,赔的真不少,董事长左敏生气吗?
据悉,上海施贵宝公司由百时美施贵宝(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0%,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国药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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