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杭州银行某支行客户的贷款被他人冒领 总行行长宋剑斌如何看

2020-12-07 23:15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杭州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一客户将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办理了贷款,没想到遇到了骗子,钱被银行打进了骗子的账户,客户维权多年才拿回了一部分钱。

客户抵押房子贷款却进了别人账户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鲍先生因资金需要于2015年7月拟向杭州银行浦东支行贷款1900000元的商业贷款,并将位于奉贤区南桥镇环城南路的房屋经奉贤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给杭州银行浦东支行。

在办理抵押贷款的过程中,被告张某某未经鲍先生授权通过私人交情在鲍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找到奉贤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某,将鲍先生的房屋抵押登记证从交易中心领出。

2015年9月18日,徐某、唐某将抵押登记证交给杭州银行浦东支行,该银行在鲍先生办理贷款手续时未进行任何提醒鲍先生的抵押贷款汇入第三方账户,就让鲍先生在数十份空白纸上签名,鲍先生在等待领取抵押登记证并询问杭州银行浦东支行何时可以放贷进入自己账户时,被告知鲍先生需在办出抵押登记证后7日后方可进账。

当鲍先生于2015年9月22日再次电话询问杭州银行浦东支行时,才被告知鲍先生的贷款1900000元已于2015年9月21日13时汇入了徐某的账户。

为此,鲍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杭州银行浦东支行、上海市奉贤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张某某按责赔偿贷款损失1900000元及利息。

银行称自己没有过错

杭州银行浦东支行辩称,我行其根据鲍先生的明确授权及委托将贷款转到徐某账号,属于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鲍先生事先明知贷款发放方式为贷款人受托支付。贷款受托支付也是监管要求,银行贷款发放方式符合监管要求。

从鲍先生报案时的陈述可见,其为了获得贷款,通过向徐某支付高达50000元中介费,委托徐某“一条龙”办理贷款。

鲍先生与徐某通过虚构基础交易合同,向本行申请贷款,而实际贷款用途并非用于购买苗木,故鲍先生自身存在过错。鲍先生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属合同违约行为,现因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鲍先生的贷款损失,鲍先生主张由本行承担责任缺乏依据。

鲍先生与徐某串通骗取银行贷款,事先对贷款受托支付是明知的,却因徐某、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鲍先生的贷款被骗,显然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徐某、唐某,鲍先生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本行根据鲍先生的授权将贷款支付给徐某,不仅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监管要求,本行不存在任何过错。退一万步说,即使本行存在过失,不应对鲍先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银行被判赔30%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鲍先生贷款受损因徐某、唐某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但在促就徐某、唐某骗取贷款的过程中,是因杭州银行浦东支行的操作不规范及奉贤房产交易中心领证窗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所致,杭州银行浦东支行、奉贤房产交易中心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至于被告张某某,仅仅是受同事请托帮忙领证,与徐某、唐某、王某某等并不具有犯罪合意,在本案中不具有过错。

现鲍先生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已按310号刑事判决书第三条主文向徐某、唐某追赃,但因徐某、唐某在服刑期间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鲍先生的损失目前无法以追赃的方式填平、弥补,即杭州银行浦东支行、奉贤房产交易中心应对鲍先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由杭州银行浦东支行承担30%的责任,奉贤房产交易中心承担5%的责任。杭州银行浦东支行、奉贤房产交易中心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行使追偿的权利。

法院判决,杭州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赔偿鲍先生616008.92元;上海市奉贤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于赔偿鲍先生102668.15元。

杭州银行浦东支行、奉贤房产交易中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是上诉请求的被驳回了。

不在杭州银行总行杭州宋剑斌如何看待这起纠纷?觉得责任在谁?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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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杭州银行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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