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从一份裁判文书获悉,兴业银行泰安分行一客户去银行办业务时,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四万多存款不翼而飞了,客户多次和银行交涉,银行却拒不承担责任,这位客户只能通过起诉来维权。
四万多存款不翼而飞
马先生在兴业银行泰安分行处办理了银行卡一张。2015年7月21日下午22时许,马先生使用该银行卡办理业务时发现账户内的资金40304元不翼而飞。
马先生便立即拨打客服电话并报警求助。经过查询确认:2015年7月20日23时53分、54分有人持伪造马先生的银行卡在济宁汶上县两次跨行取款共计20000元;21日凌晨1时12分许在济宁市持伪卡转账支取马先生账户资金20300元,银行收取手续费4元。交易发生时,马先生正在家中与朋友王某修理地板砖,涉案银行卡也在家中,该卡从未交给他人使用,密码也只有本人知道。
马先生曾多次与兴业银行泰安分行交涉,兴业银行泰安分行拒不承担责任。为此,马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兴业银行泰安分行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其存款40304元和维权费用4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银行不肯担责
兴业银行泰安分行辩称,马先生的银行卡是在2015年7月20日23时53分、54分及21日1时12分被取款和转账的,马先生是在2015年7月21日22时31分才报警,时隔20多个小时。马先生不能证实在交易发生时,其银行卡一直由其个人保管并且其银行卡未出现在交易地。
法院认为,依据经验法则及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可认定涉案借记卡内存款是被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操作实施而盗取。
这表明该借记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安全性,从另一个侧面证明兴业银行泰安分行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兴业银行泰安分行作为从事银行业的专业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要对其所发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复制、盗用。兴业银行泰安分行在履行双方合同过程中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已构成违约。故马先生银行卡内的资金损失40304元,兴业银行泰安分行应当予以赔偿。
因兴业银行泰安分行曾支付给马先生10000元,故,法院判决兴业银行泰安分行赔偿马先生资金损失30304元及相应利息。
兴业银行泰安分行是二级分行,隶属于一级分行兴业银行济南分行,不知兴业银行济南分行现任行长俞裕辉是否重视客户的资金安全,虽然案发时并不是俞裕辉在任,但是也应该吸取教训啊!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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