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上海上美解雇脯乳期员工赔了11万 CEO吕义雄觉得冤吗

2020-10-30 10:32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上美公司”)赔了钱还被员工告上法院,是怎么回事?

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2月17日,原告蒋某某与案外人上海黎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自同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蒋某某在该公司担任财务部会计一职。 

蒋某某又与上海上美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及2016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两份劳动合同,约定蒋某某担任会计职务,每月工资4500元。

2016年8月起,蒋某某工资调整为8500元/月。蒋某某2018年5月2日生育,2018年9月22日产假结束。2018年10月8日,蒋某某恢复上班。

2018年12月27日,上海上美公司蒋某某出具《辞退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某某女士:鉴于你在上班时间内,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兼职从事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公司现按《劳动合同》依法解除与你间的劳动关系。

2019年2月,蒋某某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上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2018年度年终奖。该会于同年4月1日作出普劳人仲(2018)办字第574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上海上美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0499.99元;二、对申请人其他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蒋某某不服,继续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普劳人仲(2018)办字第574号仲裁裁决认定上海上美公司2018年12月27日解除蒋某某劳动合同违法解除,上海上美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已按裁决内容向蒋某某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0499.99元,法院予以确认

蒋某某的月工资自2016年8月起已调整为每月8500元,至于2018年5月至同年9月22日期间蒋某某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社保部门核发的生育保险待遇,其标准系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并不属于蒋某某的正常工资性收入。

因此,蒋某某要求将生育生活津贴计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生育礼金1120元,上海上美公司同意计入蒋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综上,经核算,仲裁裁决上海上美公司应支付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499.99元,依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

另外上海上美公司称其根据自身的经营效益、蒋某某的个人表现及2018年的整体出勤情况,自主决定不再发放蒋某某年终奖,并无不妥。因此,蒋某某要求上海上美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8500元,院难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上海上美公司支付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0499.99元(已履行),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闹上了法庭,最终上海上美公司也只赔了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上海上美公司CEO吕义雄对这样的员工怎么看?会不会加强管理?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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