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平安银行东莞分行客户十分钟之内遭两地盗刷 行长于洋重视吗

2020-10-26 19:37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从一份裁判文书获悉,平安银行东莞分行一客户遭遇了异地盗刷,人和卡都在广东,但是他的账户在十分钟之内先后在上海和江西消费,为了让银行赔偿损失,客户起诉平安银行。

卡先后在两地被盗刷

林先生是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的客户,2016年7月27日18时33分左右,林先生收到短信通知他的平安银行储蓄卡通过POS消费转出49780元,后十分钟内又陆续收到短信通知该卡通过POS消费转出19860元、6980元(以上共转出76620元)。林先生立即报警。

随后,林先生在平安银行的POS机处查询余额时,银行卡被吞卡。林先生通过查询流水,发现上述第一笔消费发生于上海,第二、三笔消费发生于江西省市,而事发时林先生身处东莞。

林先生认为,平安银行东莞分行作为金融机构,未尽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致使案外人使用伪卡通过POS机消费造成自己损失。因此,为维护合法利益,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平安银行东莞分行赔付存款损失共76620元及利息768元。

银行说客户的过失是重要原因

平安银行东莞分行辩称,林先生对于自己的账户信息、尤其是对账户密码等应有保管义务,林先生的过失是导致存款损失的重要原因;如使用伪卡消费情形属实,则识别伪卡的责任在于受理交易的金融机构。

法院认为,借记卡于2016年7月27日18时33分至40分之间分别在上海市和江西省市连续发生三笔POS刷卡交易。林先生得知异常交易情况后立即挂失报警,并进行吞卡操作。依据经验法则,案外他人使用复制的借记卡进行涉案交易的事实更具有高度盖然性。

借记卡被复制,说明银行提供的卡信息易被提取且防伪技术不足以防范不法分子制作伪卡;复制卡在POS机上能成功刷卡消费,说明该自助终端及平安银行的安全防护系统未能识别复制卡。平安银行是经国家批准专业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大型金融机构,比作为普通持卡人的林先生更有义务且在资金、知识、设备、技术等方面更有条件防范不法分子窃取借记卡信息、制作伪卡、利用消费终端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平安银行东莞分行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前所述,林先生借记卡被他人伪造后进行消费,虽然交易并非在平安银行的柜员机或营业场产生,但提供案涉POS的收单机构与平安银行之间均是委托代理关系,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平安银行承担。

鉴于平安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先生对银行卡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故林先生的资金损失76620元应由平安银行东莞分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平安银行东莞分行向林先生偿还损失76620元及相应利息。

十分钟之内先后在两个省市消费,这不可能是正常的刷卡消费,平安银行居然没有识别出消费异常终止消费,充分说明了平安银行的信息安全防范系统存在漏洞。

现任平安银行东莞分行行长是于洋,虽然案发时并不是他在任,但是他也有责任提升安全防范系统、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不知于洋是否重视客户的资金安全问题,有没有提升系统安全性。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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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平安银行 盗刷 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