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一份裁判文书,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孩子王公司”)采购商品还闹上了法庭,发生了什么?
一审判决孩子王赔付顺洁公司16264.53元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南京顺洁洗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顺洁公司”)与孩子王公司签订的2014年度《商品采购合同》载明:顺洁公司向孩子王公司供应帮宝适产品,孩子王公司收货后根据约定的结算时间及额度向顺洁公司结算货款。合同履行期自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除非一方在合同到期之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延续,本合同自动延长12个月,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2016年7月份,因顺洁公司不再代理帮宝适产品,双方同意终止采购合同的履行,8月份之后,顺洁公司未再供货。
顺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孩子王公司给付货款404104.67元以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查明供应链信息系统结算单载明,数据结束日期为2017年7月27日,含税金额-404104.67元,货款开始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货款结束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结算单状态为未确认,结算单号为20170815000071,上期货款余额420369.2元。
一审法院认为顺洁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退货金额有异议,无权主张货款,基于上期货款余额为420369.2元,扣除退货金额404104.67元之后,孩子王公司仍应支付16264.53元。对于逾期利息,顺洁公司有权主张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于顺洁公司是否收到退货,其称孩子王公司要求其办理撤场手续,故即使其未收到退货,亦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与孩子王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王公司向顺洁公司给付货款16264.53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顺洁公司不服,继续上诉。
孩子王公司最终赔偿所有货款
顺洁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中包含两种履行方式,分别是经销方式和代销方式。本案中,履行方式采取经销方式,即顺洁公司交付货物,孩子王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孩子王公司不可退货,故不存在孩子王公司单方退货的行为。
其次,《商品采购合同》第5条第11款约定的意思是当顺洁公司对结算金额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时,视为认可。此条仅表明对双方结算金额的认可,并不能证明对退货行为达成一致,更不能当然免除孩子王公司支付该金额的义务。
顺洁公司主张孩子王公司支付404104.67元货款,孩子王公司称已经退货。
因双方在《商品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适用“不可退货”条款。该条款约定“(顺洁公司)同意孩子王公司自行处理退货商品,而无需将该等退货商品还给顺洁公司,也无需将处理结果报告顺洁公司。”从上述条款内容可知,即使有需要退货情形,孩子王公司亦应自行处理,无需退给顺洁公司。
孩子王公司主张退货实质是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应举证证明双方存在退货的合意及退货的事实,但结算单“未确认”状态表明顺洁公司不同意退货主张;孩子王未能举证退货事实,仅凭红字发票不能认定顺洁公司已经收到退货等均不足以证明孩子王公司的主张。
基于上述理由,对于顺洁公司主张孩子王公司应支付货款404104.67元的诉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结果为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9124号民事判决;孩子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顺洁公司给付货款404104.67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实际支付之日止。
孩子王公司欲退货却因合同限制不能实现,最终只能支付相应货款,总经理徐伟宏了解这起案件的原委吗?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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