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客户莫名多出44万房贷 行长张健如何看?

2020-10-14 18:10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一客户买房时明明已经将房款交付,却莫名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多出了44万房贷,指纹签名都不是她本人的,这位客户却一直被银行催债。

因莫名的贷款两次被起诉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0年1月,崔女士购置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并分两次转账和现金方式将购房款交付给开发商博澳公司,博澳公司出具了购房发票。崔女士于2012年1月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14年5月,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起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崔女士偿还房屋抵押贷款44万元。崔女士对贷款事项毫不知情,并向法院申请笔迹及指纹鉴定。经鉴定,在被告浦发银行提供的证据中,崔女士的签名及指印均为伪造。因开庭后被告浦发银行未到庭,该案件按撤诉处理,鉴定费由崔女士承担。2015年4月1日,浦发银行再次起诉崔女士要求偿还房屋抵押贷款,案件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判决,合同不成立。由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的原因,对个人不良银行征信及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崔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浦发银行赔偿崔女士经济损失26000元;撤销崔女士的银行不良征信记录;撤销崔女士在浦发银行银行存在的房产贷款记录。

浦发银行败诉不服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辩称,崔女士主张的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均是在本案之外的诉讼中产生,已有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我行不承担相应费用。崔女士所购买房屋的尾款430000元是由崔女士支付给开发商,我行并未支付相应费用,崔女士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浦发银行起诉崔女士后,崔女士为证明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花费了笔迹鉴定费9300元和指纹鉴定费8100元,故对于崔女士为查明案件事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造成此诉争的浦发银行承担,崔女士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及交通费6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崔女士并未在浦发银行处贷款,且已有生效判决判令该贷款由博澳公司偿还,故应撤销崔女士在浦发银行处存在的该房产的抵押贷款记录及其不良征信记录。

浦发银行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签名和指纹都已经被鉴定出是伪造的了,却还起诉人家,合适吗?不知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现任行长张健如何看待这起纠纷,虽然案发时不是张健任行长,但是类似错误不能再犯啊!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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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浦发银行 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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