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一份裁判文书,原告徐东将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车置宝公司”)、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南京车置宝公司”)、北京市东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旧机动车交易公司”)都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其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一审认为南京车置宝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2018年10月15日,案外人张乾坤(乙方)与南京车置宝公司(甲方)签订交接确认单一份,载明:乙方于2018年8月27日在车置宝平台上中标下列竞拍车辆,基于双方签订的《车置宝平台服务协议》,双方签订交接确认单如下:竞拍车辆信息为车辆号牌京M×××××、厂牌型号奥迪A6L、发动机号P43748、车架号LFV3A24G9J3049056、黑色、表显里程2305、登记日期2018-06-11;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全部购车款为337580元,包括车辆成交价格人民币344900元、代办提档过户费50元;乙方最迟于本交接单签署后1小时,向甲方支付上述全部价款;乙方已于2018年8月31日20时自甲方处提取该车辆。
确认单还约定了随车材料。确认单“重要提示”部分(字体加黑、加下划线)第三段载明“乙方应自行查询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和出险理赔记录,但提车时应以实车车况为准,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和出险理赔记录不作为车况争议依据”。确认单第七条约定“乙方在提取成交竞拍车辆时应对竞拍车辆进行全方位验收,若发现竞拍车辆与《车辆检测报告》不符,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双方应予以解决。车辆交付离店后(除车置宝平台服务协议特别约定外),甲方不接受任何有关车况的争议”。
2018年8月29日、8月31日,案外人张乾坤向南京车置宝公司转账50000元和75000元、182580元、30000元,合计337580元。
2018年8月31日,原告徐东与张晓雪签订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当日办理了过户,东方旧机动车交易公司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载明车辆信息(发动机号为P43748、车架号为LFV3A24G9J3049056、黑色奥迪A6L车辆),买方为徐东,卖方为张晓雪,车价为345000元。2018年9月6日,该车辆由张晓雪转移登记在徐东名下。2018年9月11日,徐东获得该车辆的行驶证。
一审中,徐东陈述,案外人张乾坤是其表兄弟,徐东委托张乾坤在车置宝平台上竞拍购买奥迪A6L车辆,购车款是徐东父母通过张乾坤支付给南京车置宝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车置宝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南京车置宝公司虽然对车辆的出险情况的核实存在疏忽,但并未构成欺诈,而徐东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起诉东方旧机动车交易公司是为了更好地查清事实,也无需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南京车置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徐东购车款337580元,徐东返还发动机号为P43748、车架号为LFV3A24G9J3049056的奥迪A6L客车一辆,徐东给付南京车置宝公司车辆使用费30000元。
徐东不服上述判决,继续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车置宝公司三倍赔偿100多万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南京车置宝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存在欺诈,应否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江苏车置宝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徐东退还车辆时应否承担车辆使用费。
本案中,徐东委托案外人张乾坤在车置宝平台上中标案涉竞拍车辆,案外人张乾坤向南京车置宝公司付款337580元,案涉车辆由张晓雪转移登记到徐东名下,2018年10月15日案外人张乾坤与南京车置宝公司签订《交接确认单》,据此,徐东与南京车置宝公司之间形成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
作为二手车的销售者,南京车置宝公司依法负有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的义务,徐东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晓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在二手车交易中,车辆是否系事故车辆,属于直接影响车辆交易价格及消费者购买决定的重要信息,销售者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南京车置宝公司在车置宝平台上展示的涉案车辆概况介绍为:…未见保单…非事故车;评分等级(98.7分/一级)”。
事实上,该车辆曾于2018年6月20日因暴雨发生车辆陷水事故,保险理赔金额达83840元,是一辆涉水事故车,并不是非事故车。南京车置宝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的平台,对于涉案车辆存在涉水事故的情况应为明知,但仍以“非事故车、评分等级(98.7分/一级)”对外展示介绍,并以非事故车的价格向徐东出售,使徐东对车辆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对徐东的消费欺诈。
现徐东主张撤销双方所订立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徐东与南京车置宝公司签订的《交接确认单》撤销后,徐东应向南京车置宝公司返还案涉车辆,鉴于案涉车辆已经过户至徐东名下,故徐东在返还车辆的同时,亦应配合南京车置宝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南京车置宝公司应退还徐东购车款337580元,并三倍赔偿徐东购车款1012740元。
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徐东在2018年9月11日取得车辆行驶证后即使用案涉车辆,故一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使用费30000元,并无不当。
鉴于南京车置宝公司退还徐东购车款337580元,并增加赔偿徐东三倍购车款1012740元,合计1350320元,故与徐东应支付的使用费抵扣后,南京车置宝公司仍需给付徐东1320320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撤销徐东(委托张乾坤)和南京车置宝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交接确认单》(合同编号:544-10239745-1539571829801R);徐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发动机号为P43748、车架号为LFV3A24G9J3049056的奥迪A6L客车,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南京车置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东1320320元。
南京车置宝公司总经理黄乐意识到问题了吗?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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