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绿地长沙公司被诉迟迟未办产权证,总经理黄薪知道吗

2020-10-06 10:41

运营商财经网方悦/文一份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的裁判文书显示,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被业主告上法庭。诉称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遥遥无期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矛盾点在于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和权属证书办理。王某某称,2014年8月28日,双方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价款266465元,约定2014年9月30日前交付使用,同时在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将该栋商品房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合同签订后,王某某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缴纳了购房款、税费及其他费用,根据约定,2016年2月10日之前就应办理初始登记,但绿地公司至今仍未办理所购房屋所在栋的初始登记(首次登记)。据此,王某某要求绿地公司报备所购房屋所在栋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390元。辩称办理不动产的权证期限未届满对此,绿地公司辩称,王某某作为房屋购买人依法享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王某某诉求的初始登记即房屋栋证系整栋房屋的大产权依法属于绿地公司权利,王某某作为房屋购买人,绿地公司依法为其办理分户产权及不动产登记即可。根据合同,约定分户产权证期限为2017年8月26日,国土证期限为2019年2月9日,现才是2017年7月,办理不动产的权证期限未届满。其还称,延期办理不懂产权属证书并不影响房屋出租,也没有给王某某造成任何实质损失,即使违约,也因降低违约金标准。最终全部诉求被驳回经法院查明,绿地公司应当2016年3月14日前申请办理房屋所在栋的初始登记,实际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初始登记,存在逾期行为。因政策调整,从2016年9月9日起,长沙市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再颁发单独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绿地公司在2017年8月15日办妥了不动产权证,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2017年8月11日前)内完成,但首次登记只是作为转移登记的前置手续,该申请初始登记的阶段性延迟并没有给业主带来实际损失。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某的全部诉求。据企查查显示,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是绿地集团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最终受益人是黄薪。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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