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客户去世交行却不把存款给继承人 福建省行行长刘阳怎么看?

2020-10-06 20:58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从一份裁判文书获悉,交通银行福州晋安支行一客户身故,其丈夫去取客户遗留的存款,银行却说没有民事调解书法律效力,拒付存款。

客户去世,继承人取存款被拒

李女士于2011年1月去世,其遗产有交通银行存款13233.83元,根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该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李女士名下遗产由林先生(李女士丈夫)和林女士(李女士女儿)继承。

林先生要求提取该存款,交通银行福州晋安支行以民事调解书没有法律效力为借口,拒不支付该笔存款,多次交涉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为此,林先生诉至法院,求交通银行福州晋安支行将李女士名下存款13233.83元,支付给二位继承人,并支付误工费和精神赔偿费1000元。

交行败诉支付存款

交行福州晋安支行辩称,林先生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他是李女士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至少林女士也是李女士的合法继承人之一。林先生以其个人名义提请的本案诉讼以及诉请均不应得以支持。林先生始终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权利完全支配李女士名下存款,我行出于对储户资金安全的考虑,拒绝林先生的无理请求,合法合理,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林先生要求我行支付误工费及精神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除林先生、林女士之外,李女士再无其他继承人,故林先生、林女士为李女士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李女士的全部遗产。林女士虽未到庭确认林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李女士名下财产中属于林女士的份额仍由其继承,银行也应向其支付。李女士与交行福州晋安支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两继承人继承李女士的全部遗产,李女士就该储蓄存款合同享有的权利义务亦由两继承人继承,林先生诉请交行福州晋安支行向两继承人支付李女士遗产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银行应当配合履行。

林先生另主张交行福州晋安支行应向其赔偿误工费及精神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交通银行福州晋安支行向原告林先生、林女士支付储蓄存款13233.83元。

保证储户资金安全是银行应尽的义务,客户身故,两位继承人中只有一位来取钱也确实容易引发纠纷,但是银行业务员在沟通客户处理问题时真的到位了吗?如果到位,为什么客户多次交涉无果最后只能起诉?为了一万多的存款收传票吃官司真的值当吗?不知交通银行福建省行行长刘阳怎么看待这件事?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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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交通银行 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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