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行科技”)一名执行职务的人员驾驶其公司车辆发生了车祸,被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11月20日,被告曹某某驾驶被告优行科技所有的浙A×××××号牌车辆在杭州市清江路由东向西行驶到17号门前掉头,车辆左前角与在17号门前清泰立交桥下由南向北横穿的原告汤某某相碰,造成汤某某受伤的事故。
经交警认定,曹某某在车辆掉头未注意观察避让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汤某某无责任。汤某某受伤后,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两次(共计12天)以及多次进行门诊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46598.65元(含外购药),其中非医保金额为10817.84元。
汤某某诉诸法院请求曹某某和优行科技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涉案的浙A×××××号牌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汤某某的各项损失,应由人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应由肇事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因曹某某当时是执行优行科技的职务,因此相关的责任应由优行科技承担。
关于汤某某的各项损失,法院确认如下:医疗费(含外购药)46597.95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合计50197.95元,应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先行赔付,非医保部分在交强险限额中优先受偿。
因本案非医保部分为10817.84元,超出10000元,对超出部分的非医保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肇事方赔偿。
医疗费中的属于医疗保险的部分以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优行科技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且涉案的浙A×××××号牌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优行科技的赔偿责任由人保公司承担。
法院计算人保公司应赔偿上述费用49481.27元,优行科技应赔偿716.68元。
另外护理费15030元、交通费为500元、残疾赔偿金6663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总计金额为87169.3元,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
综上,汤某某的各项损失137367.25元应由人保公司赔付136650.57元,扣除人保公司已经垫付的10000元,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应支付126650.57元,其余716.68元由优行科技负担。
有车险的前提下,优行科技赔偿金额不算多,优行科技董事长刘金良对这起案件知情吗?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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