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好丽友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被告了。
段建凤表示被迫使离职将好丽友告上法院
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8月1日,原告段建凤与好丽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段建凤从事MT督导助理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月工资2500元,奖金按好丽友公司相关规定发放,月底结算薪金,次月3日前发放,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双方还对其他事实进行了约定。
2018年4月24日,段建凤向好丽友公司请休产假173天,产假期限截止于同年9月16日。同年5月3日,好丽友公司予以同意。同年8月1日,双方之间续签《劳动合同书》,约定,段建凤从事MT督导助理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月工资3031元,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双方还对其他事实进行了约定。
同年12月1日起,好丽友公司将段建凤工作岗位调整为“业务代表”岗,段建凤随即到该岗位工作,不再从事MT督导助理工作。2019年4月27日,段建凤通过委托律师发函的方式通知好丽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从2018年3月起,好丽友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权益的情形。同年5月29日,好丽友公司向段建凤出具离职证明。
段建凤表示在哺乳假期间,好丽友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工资待遇;自2019年起,好丽友公司管理人员长期安排加班并不支付加班工资;从2019年1月19日至同年3月17日止,段建凤的加班时间长达47.5小时;同年3月8日作为妇女节,好丽友公司安排工作达12小时。好丽友公司采用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并不发放调整岗位后能应获得的销售提成的方式迫使段建凤主动离职,于是段建凤将好丽友公司告上法院。
好丽友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进行经济赔偿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18年12月1日起,好丽友公司将段建凤工作岗位调整为“业务代表”岗,段建凤随即到该岗位工作,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协议对劳动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
段建凤申请休产假173天,终止日为同年9月16日,并获得了好丽友公司批准,超出产假128天之外的45天应视为产假期满后的合法继续休假,因此好丽友公司按前述规定的不低于基本工资75%的标准支付段建凤休假期间的工资。好丽友公司提交段建凤的工资明细表显示,2018年7月至8月基本工资为2547元。段建凤于同年7月23日至8月31日期间的休假工资应为2464.84元[(1月+9天÷31天/月)×2547元/月×75%],从好丽友公司支付段建凤工资银行帐户交易明细可以看出,同年7月、8月期间,好丽友公司未向段建凤支付任何款项,同年9月至12月的转款数额也远远少于被告提交工资明细记载。据此,法院推定,好丽友公司未支付段建凤于同年7月23日至8月31日期间的休假工资2464.84元。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段建凤为标准工时工作制,段建凤提交的“钉钉考勤”软件记录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好丽友公司发出2019年春节放假通知,“业务代表”自行安排调休,结合段建凤在该期间有9天无出勤记录,说明段建凤存在调休之事实。
该期间有4天为法定假日、3天为法定节日,故调休日为2天(16小时)。据此,段建凤于2019年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为1156.85元。至于段建凤于2019年3月8日工作12小时的问题,该日虽为女性公民法定节日,但不属全民法定节日,该节日提供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不另行加付工资。所谓正常工作时间通常理解为8小时/天。超过8小时的劳动属于延长工作时间,依法亦应计算延时工资。据此,段建凤于2019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为135.14元。
好丽友公司存在欠付段建凤工资的事实,段建凤以好丽友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后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为20733.77元[(生育津贴12223.13元+休假工资2464.84元+同年9月至2019年4月工资35073.08元)÷12月×5月]。
综上,法院判决好丽友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段建凤休假工资2464.84元、加班工资1291.99元、经济补偿金20733.77元,共计24490.6元。
欠付员工工资、违法解除合同、最终败诉赔偿,好丽友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揆洪怎么看?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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