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升食品公司”)向银行借款到期不还,被告上了法院。
龙升食品公司借款180万未偿还
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12月27日,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简称“东营银行博兴支行”)与龙升食品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8***0005),约定:龙升食品公司从东营银行博兴支行借款180万元;借款用途为偿还8***0018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6月19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6%),逾期罚息利率在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即为年利率9%);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一次性结息,利随本清。
同日,东营银行博兴支行分别与王连梅、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山东省博兴县金盛泰板业有限公司、王亦津、王增明、魏美玲签订六份《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20171227000044-1、20171227000043、20171227000044、20171227000044-2、20171227000044-3、20171227000044-4),约定王连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金盛泰板业公司、王亦津、王增明、魏美玲向东营银行博兴支行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8***0005)而享有的对龙升食品公司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上述合同签订的当日,东营银行博兴支行将借款款项180万元转入龙升食品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龙升食品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于是东营银行博兴支行将其告上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龙升食品被判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认为,东营银行博兴支行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享有贷款经营权,其与龙升食品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且已实际交付涉案借款,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金盛泰板业公司、王连梅、王亦津、王增明、魏美玲就上述借款签订《保证合同》,因此应享有收取利息、在借款到期之日收回借款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罚息等合同约定的合法权利,同时享有主张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权利。
因东营银行博兴支行以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8***0005)约定的利率、罚息利率和计算方式分别计算利息、复利、罚息,该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东营银行博兴支行的诉讼请求,确认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2018年6月19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8***0005))约定的年利率(6%)和计算方式计算借期内利息;之后至清偿之日,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8***0005)约定的逾期年利率(9%)和计算方式计算逾期利息;其中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以453644.88元为限。
由此最终法院判决龙升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东营银行博兴支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2018年6月19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8***0005)约定的年利率6%和计算方式计算期内利息;之后至清偿之日,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8***0005)约定的逾期年利率9%和计算方式计算逾期利息;其中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以453644.88元为限﹞。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金盛泰板业公司、王连梅、王亦津、王增明、魏美玲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龙升食品公司追偿。
借银行的款不还,龙升食品公司董事长王连梅不怕影响以后的征信吗?
企查查显示,该企业当前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王连梅被列为失信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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