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一车主诉别克英朗行驶中突发大火 市场营销部长顾晔斌怎么看?

2020-09-18 17:13

运营商财经网 秦佰铃/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了上汽通用一则法律纠纷,一车主买别克英朗不到两年,行驶中就突然起火, 车主的父亲还在车上,吓坏了。

 

别克英朗行驶中自燃起火

法律文书显示,原告车主陈某诉称,2017年4月25日,原告在被告修水朗思的门店订购了一辆白色别克英朗,价税合计87100元。2017年4月28日,被告九江新运通向原告出具了销售发票。2019年2月4日晚22点,原告的父亲陈x金驾驶该车辆在修水县安坪村往县城城北方向正常行驶仅四五百米时发生自燃。

原告立即报警,并取灭火器自救,但由于火势瞬间增大,无法扑灭。直至修水县公安消防大队到达现场才将火扑灭。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修水朗思要求赔偿。

2019年2月21日,被告九江新运通与被告上汽通用在未通知原告到场的情况下,擅自派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了操作。2019年3月15日,修水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火灾原因排除了人为因素造成、天气原告引起、外部火源引起,不排除车辆发动机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

综上所述,被告上汽通用生产的车辆存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7250元。

 

上汽通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上汽通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共同诉讼必须要有共同的诉讼标的及同一法律关系。原告与修水朗思之间属于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与九江新运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被告并非汽车买卖合同的当事方,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其他直接的法律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应不予受理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如原告对被告有诉请应单独提出,且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不过、法院本表示,经审查被告上汽通用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其并非汽车买卖合同的当事方,但是原告系基于产品质量问题提起的侵权诉讼,被告作为汽车的生产商,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均为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故本院有管辖权。被告上汽通用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目前,上汽通用总经理为王永清,负责别克市场营销部部长为顾晔斌,对于车主诉求,不知是否知情,又该如何处理。据了解,顾晔斌曾多次提到,今年是别克品牌向上的一年,包括服务、产品都要向上,但屡次发生这样类似的质量问题,且售后也不让人尽然满意,还多次与车主打官司,想必顾晔斌要多加重视。

(责任编辑:秦佰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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