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从一份裁判文书获悉,交行深圳一客户和家人吃饭时收到短信发现工资卡被盗刷,为了减少损失赶紧跑去银行取钱,结果四万多工资只取出了两千,剩下的都被盗刷了。
发现被盗刷立马去银行取钱
因发放工资需要,黄女士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一支行开立了借记卡,开有短信业务。2017年1月7日19时许,黄女士一家三口出去吃晚饭,手机忽然收到交通银行热线服务电话发来的短信,发现自己的卡产生4元查询费,随后一条短信显示发生了异地消费41418.38元,交易后余额为2728.52元。收到短信后,黄女士两夫妇马上去附近的一家工行自动柜员机查询余额,接着马上取出2000元。取钱三分钟后,黄女士又收到短信,发现自己的卡又被境外取现630.28元,并产生手续费18.30元、查询费4元,交易后余额为57.94元。黄女士马上拨打客服电话挂失并报警。次日下午,黄女士在交通银行南宁桂雅支行正式挂失。黄女士银行卡被盗刷,造成了42048.66元存款损失。为此,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承担全部损失。
银行说黄女士举动与常理不符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辩称,刑事案件尚未侦破,目前无法确定涉案交易是盗刷,没有证据证明我行存在过错。第一笔查询费发生在2017年1月7日19:06,黄女士说当时即收到提醒短信,却未采取任何行动。如果确实不是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他人实施案涉交易,此时黄女士就应当知道自己的银行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黄女士却未及时联系银行进行挂失也未取出卡内存款以避免盗刷交易的发生,直至发生消费金额41418.38元。在黄女士明知卡内余额还有2700余元时仍选择仅取出2000元。黄女士的这一系列举动与常理非常不符,应当对其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防止损失产生或损失扩大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黄女士于2017年1月7日19时06分开始连续收到多条交通银行系统短信,通知黄女士发生涉案交易,黄女士随后打电话挂失并报警,两笔交易均发生在境外。因此可以推定,涉案交易并非黄女士本人或与他人串通通过真实银行卡进行的消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款项为伪卡交易。
资金被盗是因为银行卡的密码及卡内信息泄露所致。导致密码及卡内信息泄露的原因除了黄女士可能存在保管不当的情形以外,银行未能提供安全的用卡环境也有可能导致在黄女士正常使用银行卡时,其卡内信息被盗取或破译。银行负有建设和提供安全用卡环境的责任,如现有技术无法安全避免卡内信息和密码被盗取或破译,银行应当对该风险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33638.92元(42048.66元*80%)。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不服判决提请上诉,但是也被驳回了。
不知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周宝志是否认为这个责权分配合理,有没有想到办法尽量避免客户银行卡被盗刷。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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