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国寿拒赔车祸客户败诉赔80万 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刘铖郁闷吗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从一份裁判文书获悉,一建材公司为自己的员工购买了中国人寿的意外伤害险,后来员工因车祸去世,本来合同约定保金为80万元,中国人寿却拒绝按约赔偿。

客户工作时不幸去世,家属理赔遭拒绝

2018年4月,安徽一建材公司为其员工朱先生投保了国寿的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8年12月20日晚,朱先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意外,该起事故造成朱先生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朱先生的家属提出理赔却被拒绝。朱先生的家属认为,朱先生与中国人寿保险蚌埠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朱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赔偿范围。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诉至法院。

国寿败诉赔偿80万

国寿蚌埠分公司辩称,经调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劳动关系,而且社保部门证实朱先生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就算保险合同有效,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被保险人朱先生真实的重型砂石车驾驶员情况隐瞒,告知保险人是技术人员,两者职业类别差别非常大,对我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及是否提高保险费率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我公司将在法院如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将在规定期限内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该建材公司与国寿蚌埠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被保险人名单中有朱先生,故本院认定朱先生为涉案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单中未体现保险公司向建材公司询问过被投保人的工种情况,国寿蚌埠分公司也未提交风险询问表或者询问被投保人情况的其他材料。故本院认为建材公司在国寿蚌埠分公司的询问范围内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国寿蚌埠分公司作为一家保险公司,在建材公司投保时应当知道其经营范围中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对被保险人是否与投保人具备保险利益、投保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属实具有审查义务。国寿蚌埠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已提出询问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其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蚌埠分公司向朱先生家属支付保险赔偿款80万元。

投保时明明知道对方是建材公司,有货物运输的需求,居然不详细询问被保险人的工种,需要理赔时才说职业类别不符合,中国人寿这波操作让自己吃了大亏!不知国寿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刘铖听到这样的消息郁闷不郁闷,以后会不会跟手底下的分公司强调投保前要仔细审查,详细询问!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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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中国人寿 刘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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