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交行吉林客户57万巨款遭盗刷 行长刘军震惊吗?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交通银行吉林分行一客户吃饭时收到短信通知,其账户发生了578999.88元交易,但是卡一直在自己手中,自己也从来没有将密码告诉别人。

57万元巨款遭盗刷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2月24日18时,刘先生在海南省一家餐厅用餐时,收到交通银行客服电话信息提示,被告知银行卡交易了578999.88元。刘先生未进行该笔交易,于是立即报警。当时银行卡在刘先生手中,并未向任何交易方提供,发生被盗刷行为,刘先生没有任何过错。银行方有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的义务。为追回损失,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及利息。

交行称客户没有及时更换IC卡导致被盗刷

银行辩称,刘先生本人保管银行卡和交易密码,且此卡片只有与交易密码相结合(凭密支取),才能进行交易。我行不掌握刘先生的银行卡交易密码,更没有保管刘先生的银行卡,刘先生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并非由我行直接原因导致。我行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过错和过失。从本案发生的过程看,刘先生银行卡被盗刷也确是因其刷卡消费时泄露了交易密码并被人复制了银行卡的信息所致。可见,刘先生对银行卡及交易密码保管不善是造成其损失的主要原因。

我行为保障客户的权益不受损害,确保银行卡内资金的使用安全,分别于2015年7月31日、2016年5月20日、2017年3月24日在江城日报上刊登了更换IC卡的公告。特别是在2017年1月16日,刘先生到交行办理业务时,客户经理也特别向刘先生口头告知了更换IC卡的重要性。不料却在2017年2月24日却发生了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对此,刘先生在明知更换IC卡的重要性,并在我行工作人员的当面告知提醒的情况下,却置提醒于不顾,不及时更换安全性可靠性更高的不能被复制的银行IC卡。对此,我行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刘先生对自身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结合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处所的距离、交易时间、报案时间,可认定本案讼争578999.9元的交易系伪造银行卡交易行为,并非刘先生本人授权交易。与交通银行相关联的他行有线销售终端POS机未能识别出伪卡,交通银行吉林银行作为发卡行以及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应当保障银行卡不易被复制且能够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防止他人利用获取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制作伪卡并实施盗刷行为。交通银行吉林分行虽对磁条卡的安全性及更换IC卡进行了提醒,但是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过失,并不影响其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交通银行吉林分行向刘先生支付存款本金578999.88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不知交通银行吉林分行行长刘军怎么看这件事,是否认为法院的判决合理。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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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交通银行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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