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波奇网变更工作地点还解约最后员工怒了 CEO陈迪知道吗

2020-08-24 09:57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宠物平台波奇网的母公司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橙公司”)与员工产生争议,被员工起诉“变更员工工作地点,还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杨某被公司变更办公地点 病假两天后被解除合同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杨某于2017年3月27日进入光橙公司工作,担任资深文案一职,每月工资13000元。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杨某无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等二十一项,杨某工作地点为上海及由于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其他项目管理处。

2017年7月28日,光橙公司发布《关于波奇四季鲜花绿植部办公地点变更通知》,载明“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业务便利考虑,经公司研究决定,波奇四季将从2017年7月31日起地址变更到上海市普陀区金鼎路XXX号恒盛花艺博览中心4326室,2017年8月1日正式在新的地点上班打卡……”。

2017年8月2日,光橙公司向杨某邮寄《关于鲜花绿植部门杨某的最终警告通知书》及《关于催促杨某限期到岗通知书》,称杨某在接到部门工作地点变更通知后1天内,未按时到新办公地点报到和履行到岗义务,属于丙类过失,给予最终警告处分,并要求杨某在2017年8月3日前至新的办公地点报到;杨某于2017年8月3日收悉上述通知。

2017年8月2日、8月3日就医,并开具病假证明单。

2017年8月4日,光橙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杨某2017年8月1日在接到部门工作地点变化通知后,未按时到新办公地点报到和履行到岗义务的行为,已经违反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构成丙类过失,光橙公司于2017年8月2日给予最终警告处分,根据劳动合同第二章第三条第九点“乙方(即原告)无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试用期录用条件规定,光橙公司认定杨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决定于2017年8月4日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

为此,杨某于2017年9月1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经仲裁,裁决对杨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杨某不服裁决,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光橙公司擅自调整杨某工作地点行为不妥且违法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光橙公司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交付给杨某,且杨某否认,光橙公司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丙类过失”约定,并无光橙公司所称的“接到调动、办公地点转移、调岗通知或通告后1天内,未到新部门报到并上班的,或未到新办公地点报到并上班的,或未到新岗位报到并上班的”属于丙类过失,可给予最终警告处分的条款。

光橙公司调整杨某工作地点由浦东新区至普陀区,势必对杨某的生活造成影响,但未增加交通补贴或提供班车等必要的交通便利,在未与杨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调整杨某的工作地点,实属不妥。

因此,光橙公司认定杨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有违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光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

不知光橙公司创始人陈迪对此起案件是否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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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管理上来说,波奇网就应该这样处理不合格的员工,只是处理过程还需要合法,这样才不容易被员工告倒。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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