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赵文悦/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中国人寿广东一位客户投保后患帕金森要求理赔,国寿却以其不是首次发病为由拒赔,却被法院怼了,到底谁说的是真的?
得帕金森理赔被拒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6月8日,黄先生与国寿广东省分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其险种包括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其中前两险种的保险金额均为25万元。
2019年3月26日,黄先生经医疗机构确诊为帕金森病。
于是黄先生在7月向国寿广东省分公司申请理赔,但1个月后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国寿广东省分公司称黄先生投保前已患有帕金森病,非合同生效后首次发生的疾病,不属于合同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但合同继续有效。
而黄先生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免责情形,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国寿广东省分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5万元。
法院称有病史这事没证据
裁判书显示,国寿广东省分公司辩称,经我公司调查证实,黄先生于2013年已经确诊帕金森病,远远早于投保时间,因此不属于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的责任范围。且黄先生在投保时并没有如实告知我公司,隐瞒了投保前已经确诊的足以影响我公司承保的疾病。综上,我公司不同意给付保险金,但也不单方解除合同,我公司承诺涉案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法院认为,国寿广东省分公司用以抗辩黄先生主张所依据的利益条款实质上起到了限制投保人的权利,减轻保险人责任的作用。并且在国寿广东省分公司向黄先生签发的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国寿广东省分公司对该条款并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对该条款中限制黄先生赔付请求权的特有概念“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国寿广东省分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黄先生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因此该条款依法对黄先生不产生效力。
另外,从双方现提供的证据来看,并未能证实黄先生于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前已确诊患有帕金森疾病,以此为由拒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国寿广东省分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5万元给黄先生。

不知国寿广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刘月进怎么看这个问题,找到客户以前有确诊的证据了吗?
(责任编辑:赵文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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