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53度三十年青花汾酒被曝曾因净含量不合格被罚款 经销商怒而索赔

运营商财经网  汪莹/文

日前,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一则有关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酒公司”)的裁判文书十分有趣,汾酒公司因产品“净含量不合格”引发了两百多万元的损失,却将这一切都归结为供应商生产的瓷瓶有问题,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因净含量不合格  两百五十余万打了水漂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起汾酒公司陆续收到重庆区域市场上的一些消费者反映,其生产的53度三十年青花汾酒出现净含量不合格的问题。

此后,汾酒公司收到了重庆市渝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在重庆市场销售的由汾酒公司生产的53度三十年青花汾酒产品净含量不合格,处罚49000元。

不仅如此,重庆市润鑫酒业有限公司就该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处理与汾酒公司协商无果,便以净含量不合格为由将原告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起诉至汾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返还贷款、利息损失、销售差价损失等共计407.8459万元。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原告向重庆市润鑫酒业有限公司承担了返还贷款以及资金占用费等共计246万元,并已将4511瓶涉案53度三十年青花汾酒运回原告厂区保存,原告为此承担了退货物流费等共计13975.3元。

至此,汾酒公司因产品净含量不合格所引发的行政处罚、贷款返还以及各类赔偿费用,金额已超过252万元。

状告供应商失败  无奈只能自吞苦果

在汾酒公司看来,造成这一系列问题的源头,是供应商怀仁美裕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怀仁公司)生产的瓷瓶渗漏。因此,要求怀仁公司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2.2975万元。

怀仁公司则表示,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供应的瓷瓶已全部经过汾酒公司质检处验收合格、入库、支付贷款的程序,合同已履行完毕,瓷瓶不存在质量问题。

在法院看来,因产品缺陷造成其遭受损失、产品缺陷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受害人来证明。在本案中,汾酒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怀仁公司生产的53度三十年青花汾酒瓷瓶存在渗透的质量问题,是质量不合格产品。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汾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但汾酒公司并不认同判决结果,提出二审申请。遗憾的是,二审法院依然以“无证据证明青花瓷瓶渗透系造成汾酒净含量不足的唯一原因”驳回了汾酒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资料显示,目前李秋喜担任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一职,同时他也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责任编辑: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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