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药房在交行存了100万到期后钱却没了 黑龙江省行行长陈忠尴尬吗?

2020-07-28 14:04

运营商财经网 赵文悦/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君康大药房与交行阿城支行签订存款协议,存了100万元,结果到期后本金利息全都不见踪影,这是怎么回事?

存入100万钱却没了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1年11月14日,交行阿城支行与君康大药房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协议》,约定月利率1.6%,其账户由交行阿城支行工作人员常某负责管理。

君康大药房依约于2010年11月9日向账户中存入100万元,存期一年。2012年11月14日到期后,君康大药房续存6个月。但是续期届满后,君康大药房请求交行阿城支行兑付本息,结果银行却不给了。

为此,君康大药房诉至法院,要求交行阿城支行立即给付存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支付法鉴费用6000元。

交行称与其没有储蓄合同关系

裁判书显示,交行阿城支行辩称,君康大药房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其损失是常某个人的犯罪行为所致,交行没有过失。且君康大药房为谋取高利多次与常某篡改合同,发现犯罪后未及时报案,致使损失扩大,应自担损失,其主张的100万元已经偿还,利息已超出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常某作为交行账户管理员、对公复核员,有权以交行阿城支行名义订立合同。案涉合同签订地为交行阿城支行业务受理大厅,且合同已加盖交行阿城支行内部会计业务专用三角章,表明常某是以交行阿城支行的名义订立的案涉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君康大药房业主王女士将款项存入交行阿城支行。

至于,受理业务的常某是否将该款入账,王女士没有理由且不能予以干涉。结合上述几点,能够认定案涉合同的主体系君康大药房与交行阿城支行,常某的行为应属履职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交行阿城支行承受。

最终,法院判决交行阿城支行向君康大药房返还存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

工作人员坑了人家100万,到头来银行却说这是个人行为银行不担责,这也太可笑了。

不知交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陈忠怎么看,会不会加强对银行职员的管理,避免再惹出这么大的事情?

(责任编辑:赵文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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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交行 陈忠 存款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