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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肖菲/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简称仰韶酒业)因在旗下产品酒类产品上使用了“内参”字样而被“内参”商标的所有者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酒鬼酒业)以商标侵权而诉之与法庭,并要求仰韶酒业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同时,需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且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酒鬼酒竟被仰韶酒业“硬蹭”高端品牌商标
从一份法院的判决文书中获知,“内参”品牌系酒鬼酒业独创,是酒鬼酒业旗下的超高端产品。在2008年6月21日,酒鬼酒业就取得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注册证。在2010年“内参”还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可是,经酒鬼酒业调查发现,仰韶酒业出品的一款仰韶“彩陶坊”白酒上却使用了“内参”标识。
因此,酒鬼酒业认为,依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该事实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仰韶酒业与酒鬼酒业处于同一行业,其应当知晓“内参”商标属于酒鬼酒业却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规避,就在产品上使用“内参”标识,是明显主观恶意造成侵权。而由造成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使酒鬼酒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及商标的显著性被弱化。所以,仰韶酒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仰韶酒业认为没有“突出使用”因此也就没有侵权,
而对此,仰韶酒业则辩称此次涉及的“彩陶坊”系列酒是自家专门用于品鉴和招待用酒并未上市销售。因此,这些品鉴和招待用酒不属于商品,也就不存在商标侵权问题。
而仰韶酒业印制在包装上与酒鬼酒业注册商标相近的“内参”字样,和自家“彩陶坊”商标字体相比明显缩小,远没有包装箱上端的“非卖品”字样醒目;而内盒上的“内参”字样同样在盒体的最下端,且字体颜色与背景颜色接近,一般注意的情况下几乎难以发现。因此,仰韶酒业没有“突出使用”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主观恶意使用”“内参”标识的问题。
最后,法院判定被控涉及侵权的酒品,其包装的正面与背面都有“内参酒”字样,拆开后盒内有两瓶标有“彩陶坊内参酒”字样的白酒。而上述酒上的标识与酒鬼酒业的第3981390号商标在文字的读音、排列顺序一致。因此,仰韶酒业未经酒鬼酒业许可就生产销售涉及侵权的商品,构成了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综合考虑涉及商标知名度,仰韶酒业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以及酒鬼酒业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酌情确定仰韶酒业赔偿数额为15万元。
对于此结果,不知道仰韶酒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侯建光会认可吗?
据公开资料显示: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是在原河南仰韶集团基础上改制组建的一家股份制民营企业。其主导产品是仰韶系列酒。在经过30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驰名白酒品牌之一。曾连续四年产销量居全国前5名,年最高销售额10亿元,产品畅销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
侯建光,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河南省渑池县洪阳镇人。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酿酒大师,国家白酒评委。三门峡市工商联副主席,三门峡市食品工业协会会长,河南省酒业协会副会长,河南省食品工业协会技术专家组组长,中国酒业协会白酒技术委员会委员。
自1991年7月参加工作以来,历任河南省仰韶酒厂技术员,河南仰韶集团酿造公司经理、第一分公司经理、第一分厂厂长、仰韶酒厂副厂长、集团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等职;2004年8月组建股份制民营企业——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任董事长至今。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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