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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 /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报道了中国银行向其用户丁娟推介不当最终导致用户损失进行赔偿的一起案件,运营商财经网对其进行了后续关注。

丁娟再次上诉请求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国银行湖南长沙北大桥支行一用户在中行员工推介下进行了基金投资,最终本金未得到兑付,一审判决,中国银行只需赔偿损失的10%。
但丁娟不服,再次上诉,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北京汉红信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托管协议》,证明中行北大桥支行与第三人存在托管关系。
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就吸收的客户资金进行利益分配,所以中行北大桥支行才不惜余力在自身掌握的客户中,为汉红基金选取客户,积极引诱购买汉红基金。
中行北大桥支行推介汉红基金该私募基金是严重的违法违规,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丁娟的财产权益,其不是推介、销售私募基金业务的主体,不能“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基金”,所以中行北大桥支行应当承担违法责任,“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正是因为中行北大桥支行与汉红公司存在共同欺骗销售私募基金的行为,在汉红基金出现不能兑付危机时,中行北大桥支行一直做丁娟的安抚工作,承诺中国银行会负责到底、承担责任。依照相关规定,中行北大桥支行也应当向丁娟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中行湖南省分行内部曾下发推广该基金的邮件
此前一审判决认定“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不直接承担责任”错误,上级法院应当依法改判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其客户经理提供的银行内部邮件、情况说明证明,正是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的安排、要求下,中国银行北大桥支行才会向丁娟推介私募基金。
而为了取信于丁娟,中国银行北大桥支行客户经理提供了省分行的内部推广邮件,丁娟才同意购买汉红基金。因此,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与中国银行北大桥支行有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行湖南省分行还干这种事情?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事实一致。因此丁娟再次上诉的争议焦点在于中行湖南省分行、中行北大桥支行是否应对丁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依据。
中行湖南省分行并非涉案侵权行为的直接行为人,未向丁娟直接实施不当推介、宣传行为,未直接影响丁娟的投资决策,与丁娟受损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宜判决中行湖南省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行北大桥支行的侵权行为为宣传、推介汉红股权基金时存在不当;未按照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对丁娟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提示;未按规定出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意见等。
丁娟购买涉案基金是自主决策的高风险投资行为,未尽到审慎投资注意义务,对其产生的损失负主要责任。中行北大桥支行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丁娟再次上诉后最终判决为,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北大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丁娟30%的损失,即220025元。

归根到底中行无论是赔偿10%还是赔偿30%,都是因为其推介不当造成的损失,中行湖南省分行行长罗建军会加强管理吗?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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