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喜马拉雅FM被中国移动旗下咪咕起诉侵权 董事长余建军郁闷吗

2020-05-19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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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吴碧慧/文

 

近期,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咪咕曾因侵权事件将喜马拉雅起诉至法庭,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不知董事长余建军是否郁闷。

咪咕起诉喜马拉雅侵权

运营商财经网从该文书获悉,刘保岗,笔名破禁果,是系列文学作品《人性禁岛》的作者。经层层授权,咪咕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获得了将案涉作品改编、转换、录制成有声读物制品并复制、发行、传播、销售等著作权权利和维权权利。

然而,2016年,咪咕公司发现喜马拉雅网站(××)、手机APP(电脑端网站:××,手机端网站:××)未经许可非法上传案涉作品的有声读物供用户下载、收听。域名ximalaya.com由被告喜马拉雅公司备案登记,该网站页面显示经营者为喜音公司,点击喜音公司登记备案的网站链接××,则进入××网站,故该网站由两公司共同经营。”喜马拉雅FM”APP详情显示版权归喜马拉雅公司所有。

两公司利用喜马拉雅网站的电脑端、手机端及APP三个通道向用户提供大量由多个主播录制的不同版本的案涉作品有声节目,且收听量巨大。

咪咕公司认为公司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授权获得案涉作品的著作权并在”咪咕听书”平台上向用户提供有声阅读服务。喜马拉雅两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手机APP上公开上传案涉作品有声读物供用户下载、收听,损害了咪咕公司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喜马拉雅不认为构成侵权

对此,喜马拉雅公司辩称,咪咕公司提交的证据链条存在瑕疵,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案涉有声读物由网络用户上传,喜马拉雅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且未作任何编辑、推荐,未设置任何排行榜,未因此盈利,且用户上传版本与咪咕平台上的版本不一致,故喜马拉雅公司不构成侵权。

喜马拉雅另一运营公司喜音公司未作答辩。

同时,喜马拉雅公司还提交了证据:1.喜马拉雅FM服务使用协议,为网络打印件,且未证明系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所适用之协议;2.文件上传页面、知识产权承诺,咪咕公司陈述在上传页面上可访问到知识产权承诺;3.用户信息截图,为网络打印件,但咪咕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了案涉有声读物的发布者,故由用户上传的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判定喜马拉雅间接侵权

经法院查证,本案中,咪咕公司提供的出版物证明案涉作品的作者为刘保岗。后,刘保岗将案涉作品以有声读物等数字化制品形式进行复制、出版、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以及转授权、维权权利独占性授予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其获得的上述权利转授权给北京中作华文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北京中作华文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咪咕公司依法独占性获得将案涉作品录制成有声读物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此外,喜马拉雅两运营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本身制作并发布音频文件,故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有声读物是否获得作者授权,是否涉嫌侵权,应当负有一定的著作权审查义务。

并且,由于喜马拉雅公司网站设置热门推荐、节目分类、声音广场、人气主播等栏目,另根据类型、内容划分有声小说、综艺节目、相声评书等,可见两运营公司对音频文件进行整理、分类、推荐。

但目前证据尚未显示网站设置了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两公司主观上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了案涉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客观上未采取任何预防或避免侵权结果发生的措施,从而帮助了案涉作品侵权后果的扩大,故两公司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构成间接(帮助)侵权。

至于咪咕公司主张两公司侵犯了改编权,法院认为,喜马拉雅网站及应用程序上提供案涉作品的有声读物,同时包含了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两个行为,因未经咪咕公司许可,侵犯的是咪咕公司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判定喜马拉雅公司和喜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并且还判定喜马拉雅公司再次赔偿咪咕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元。

董事长余建军郁闷吗?

资料显示,余建军同时是喜马拉雅公司和喜音公司董事长。自2001年开始,先后创立杰图软件、街景地图项目城市吧、虚拟世界项目那里世界。

2012年,与合伙人陈小雨共同创立网络电台喜马拉雅FM。不知他是否知晓这起官司,面对这样的判决会郁闷吗?

(责任编辑:吴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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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喜马拉雅 咪咕 余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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