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新乡分行行长诈骗储户100万 现任行长黄飞龙知道此事吗?

2020-04-30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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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肖菲 /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简称:中原银行新乡分行),以内部资金运作为由向储户曲女士借款100万。可期间即不按约支付借款利息,还在借款到期后却拒付借款。而曲女士经过多次催要未果后,被迫诉至法院,请求让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及新乡新元支行偿还借款及利息。

前行长以银行名义向储户借款,到期后银行却不愿偿还借款

从一份法院判决文书中了解到,时任新乡银行分支机构中原支行行长张立以内部资金运作为由储户借款揽储。而储户依据该活期借款合同有存、有取并按照1.8%的利率支付利息。

因此,储户曲女士在2014年2月11日借给张立行长100万元,期限一年而由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向储户曲女士出具借条。借据落款处加盖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印章,并有时任新乡银行分支机构中原支行行长张立的本人签字。

可在2014年7月起,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却不仅违约停止支付借款利息,并且在借款到期后还拒绝偿还借款。

而在2014年12月13日,经河南省银监局核准,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后,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亦变更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乡新元支行)。

于是,曲女士在多次催要未果后,被迫诉至法院,请求让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则称是前行长个人行为,故没有还款责任

而对此,中原银行新乡分行方面则认为因为该笔款项曲女士没有对银行的转款凭证,所以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及新乡新元支行不是借款人,而该项借款系张立个人的行为,也与银行方面无关,故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此外,借款发生在2014年,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曲女士对张立的诉讼时效也已经丧失。

最后,法院判定张立以新乡新元支行的名义对外借款并在借据上加盖新元支行印章,符合履行职务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因此,新元支行作为该借贷行为的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新元支行需应偿还曲女士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2014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曲女士支付利息。同时,因新元支行系中原银行新乡分行的分支机构,中原银行新乡分行也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公开资料显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3日,是由原开封银行、安阳银行、鹤壁银行、新乡银行、濮阳银行、许昌银行、漯河银行、三门峡银行、南阳银行、商丘银行、信阳银行、周口银行、驻马店银行13家河南省城市商业银行通过新设合并的方式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合并完成后,原有债权债务由中原银行承继。

而据了解,中原银行新乡分行的现任黄飞龙行长系2018年11月间由副行长升任行长。而此项诉讼发生在2014年,因此应该也与黄飞龙行长无关。

根据媒体报道,张立已经自杀身亡。起诉新元支行、中原银行的债权人多达几十人,涉案金额高达2、3亿元。2017年,时任中原银行新乡分行行长助理冯杰在接受环球网财经采访时说:“合并重组前,新乡银行中原支行(即中原银行新乡新元支行)时期,公章管理的确存在漏洞。”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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