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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赵文悦/文
广发银行出了奇葩事,客户被人冒充身份贷款,填信息显示“9岁就上班”都过审了,还嘴硬不承认失误。

身份证丢失惹来不少麻烦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5月21日,常先生不慎在北京把身份证弄丢了,于是在北京市某派出所办理了身份证丢失挂失手续。
但2016年10月,常先生陆续续接到银行信贷员打来的催款电话,经过查询,常先生才知道有人冒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办理贷款,于是向公安局报案。
同月,常先生又查询到是有不法分子在5月28日用其丢失的身份证在建行一家支行开了一张卡,并利用这张卡通过广发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广发好借钱办理贷款6000余元。由于贷款逾期,广发银行还把常先生上传到已造成逾期,银行失信系统。
2017年5月,常先生多次要求广发银行删除不良征信记录未果。
无奈之下,常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广发银行立即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以及欠款和逾期记录,并赔偿精神和信誉损失20000元、路费及食宿费3000元。
广发一审败诉不服二审还是输了
裁判书显示,广发银行辩称,不存在合同无效及侵犯其信用权的情形,且常先生始终无有效证据证明贷款非其本人申请,同时没有及时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控制账户资金流转,对此具有极大过错,无权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常先生挂失身份证后于2016年5月30日左右领取了新的身份证,其在5月21日至5月30日期间没有身份证,而建行卡是在5月28日开户的。另查到广发银行的借款合同申请表上载明的住宅地址、工作地址、紧急联系人名称及手机号,常先生称均不属实。
同时,对建行卡开户是的签名笔迹作出鉴定,由于检材质量较差,最后仅做出倾向认为检材和样本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法院认为,广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审慎核实交易对方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广发银行提交的各种信息,仅能反映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而无法证明该信息是否是本人提供。同时,广发银行在进行信息核验过程中所依据的建行卡是常先生身份证挂失补办期间开户的,建行也无法证明该账户是本人开户,综合笔迹鉴定结果。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缺乏相应依据,法院不予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广发银行消除欠款记录及逾期记录以及信用不良记录。
广发银行对此不服于2019年提起上诉,结果被查出来,案涉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单位的本单位工作时间填写为1999年,而常先生出生于1990年,1999年才9岁,不可能工作,而如此明显的错误,广发银行在办理贷款时都没发现。
最终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行长尹兆君知道这事吗?
9岁上班这种明显有违常理的错误信息也能通过贷款审核,广发银行的工作人员未免太过大意。由此给客户造成了损失,不抓紧反思问题,反倒要客户承担责任,实在没有担当。

不知新上任的行长尹兆君对此事是否知情,以后会不会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审核,别让审核流于形式。
资料显示,尹兆君1965年出生,自1990年7月加入交通银行,2005年起先后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助理、山西省分行副行长,2011年起历任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河北省分行、北京市分行行长。自2017年7月起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10月起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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