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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吴碧慧/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58同城公司与平台一客户发生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该客户起诉58同城单方面扣除合同款余额和优惠,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合同款。
客户起诉58同城违约
运营商财经网从该文书获悉,2016年1月5日,该公司与58同城签订《58同城网络服务单》,该公司向58同城支付了合同款12万。
与此同时,58同城签约代表承诺合同款的构成主要包括2万元的3年会员套餐费返余额16 800元(包含备注里注明的推广优惠2700元、另外的推广优惠800元);以及10万元的余额,返点45%,即在58网站上开通推广账户后的推广余额为161 800元。
2016年1月8日,58同城为该公司开通推广账户,推广余额的可用余额161 800元与签约代表的承诺相符。
然而,在2016年10月8日,该公司收到发件人为“58赶集”no-reply@send.ganji.com发来的邮件,告知余额账户内有推广优惠45 000元将于2017年1月7日到期,如到期未消费完,系统将进行自动扣除。
该公司基于合同条款,该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对该邮件进行了回复,要求58同城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2017年1月5日、1月7日,该公司的推广账户余额被58同城分别扣除800元、4500元;2017年4月6日,推广余额再次被扣除10万元。
该公司认为58同城的扣除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通用条款第2.6.1条、第2.6.2条的约定,也违反了签约代表签约时在合同上标注的约定内容。
综上,该公司认为58同城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合同款项。
58同城是否违约?
对此,58同城认为双方合同已经依法成立生效,现没有约定或法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出现,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因双方合同不应解除,合同款也不同意退还。
而法院却认为,根据双方间《58同城网络服务单》及《58同城网络服务通用条款》,推广余额及优惠的有效期限属于双方合同关系中的主要条款,58同城在客户公司明确就有效期限问题提出异议且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扣除原告的余额和优惠,已经构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本院认定该公司有权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其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现有证据反映的事实,该公司并未使用其账户内的推广优惠和余额,故该公司为购买推广余额所支付的10万元,58同城应予返还;就该公司为购买会员所支付的2万元,虽然在2016年1月注册为58同城的会员后并未实际使用推广余额,但该公司所注册账户事实上占用了58同城的网络资源,故本院对该公司关于返还购买会员所支付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58同城与该公司解除合约并退还10万元合同款。
败诉后姚劲波会重视吗?
2005年,姚劲波创立了58同城,创立的初衷是希望通过互联网,让人们能够便捷的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让用户不再被骗。
姚劲波表示,一直以来,58同城无比珍视与用户之间因为一次次服务和交易顺利完成而形成的信任关系。随着平台规模倍增式成长,更加认识到在追求商业价值之外,自身所承载的巨大社会责任。
那么此次的纠纷,58同城为何却单方面扣除客户的合同款呢?
(责任编辑:吴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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