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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吴碧慧/文
日前,运营商财经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处获悉,猫眼娱乐与一微信公账号运营者因名誉权纠纷官司两次闹上法庭,最终均已猫眼娱乐败诉告终。
微信公账号一文章提及猫眼成退票“嫌疑人”
据悉,一微信公账号于2018年4月28日发表了名为《大量退票,究竟是数据造假,还是黄牛所为?》的原创文章,主要是对电影《后来的我们》出现的大量退票现象进行评论分析。
此后,2018年4月29日,该微信公众号再次发表了名为《出现大量退票,究竟是怎么回事?》的原创文章,两篇文章内容大体一致,第一篇文章写明“能够做到上述造假行为或具有相关目的的有三个‘嫌疑人’:1.自然就是售票平台猫眼……2.就是其他该片的利益攸关方……3.和影片并无明显关系的第三方”,此外,第一篇文章的尾部写明“以上只是对今天出现的情况做一个汇总,并没有得出任何结论,同时也没有任何具有决定性的证据”。
第二篇文章将第一篇文章中所述的三个“嫌疑人”变为四个“嫌疑人”,即“根据上述条件,在排除了系统故障与错误之类后,能这样做并且有能力这样做的,大概有四个嫌疑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相关利益方1.遭受怀疑最多的售票平台猫眼……但是随着后续事件的发酵,不仅猫眼,淘票票和其他诸如时光网等购票渠道都出现了异常的大量退票……猫眼没必要冒着被曝光后得罪所有终端的风险退票。所以猫眼虽然是一个明显的怀疑对象,但操作的可能性并不大2.就是其他该片的利益攸关方……第二方:非利益攸关方3.比如黄牛……4.没有线索的未知方”,第二篇文章的尾部写明“目前这件事的情况非常复杂,大家切莫根据一两个现象就妄自判断某一方存在问题,一切还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公布”。
猫眼娱乐认为被侵犯名誉权
资料显示,猫眼文化公司系经批准从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maoyan.com和猫眼APP均为提供电影票务销售、娱乐资讯、互动交流的平台,经营主体均为猫眼文化公司。
而这一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是郑某某,该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为电影市场解读。
对此,猫眼娱乐认为文章中如下内容侵犯了猫眼文化公司的名誉权:
1. 文章标题进行了“数据造假”与“黄牛所为”二选一的不当引导;
2. 17026号公证书第10页右下角及左侧三处未标注来源的截图引导读者相信有大量退票行为发生;
3. 第11页左图中间文字、“网传的流程图”以及第12页、13页的内容均使用了大量无法核实来源的图片,且图片中写明“基本上都是猫眼退票的”,文中对所谓退票方式的描述引导公众认为票房造假就是猫眼文化公司所为;
4. 涉案文章中明确列明了票房造假的三个或四个“嫌疑人”,文章通过描述平台刷票须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让公众误以为只有猫眼文化公司才具备刷票的条件和能力,并直接点名称遭受怀疑最多的就是猫眼文化公司,让公众确信票房造假就是猫眼文化公司所为。
经查,电影《后来的我们》通过maoyan.com和猫眼APP进行售票。
2018年4月28日,电影《后来的我们》在各渠道出现部分退票现象。
2018年4月29日,猫眼文化公司出具《声明》一份,载明“一、截至4月28日23点,经排查,猫眼平台疑似恶意刷票并退票数量约38万张……二、猫眼已将相关详尽数据和证据提交主管部门,并将协同主管部门作进一步的详细调查”。
故猫眼娱乐要求判令郑某某在其微信公众号“电影票房”、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腾讯网、新京报等国内主流媒体上的首页或第一版显著位置公开刊登道歉声明,连续15天,为猫眼文化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请求判令郑某某赔偿猫眼文化公司商业信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50万元等。
法院判猫眼娱乐败诉不服再败诉
一审中法院认为,本案名誉权纠纷因涉案文章而起,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文章均是评论电影《后来的我们》出现异常退票的事实并分析出现该事实的原因,而对于《后来的我们》在猫眼平台上存在异常退票的事实,猫眼文化公司和郑某某均是认可的。
此外,涉案文章中虽然将猫眼文化公司列为“嫌疑人”,但其未对退票异常现象的原因作出结论性判断,仅仅是对退票异常现象之原因的一种可能性分析,且涉案文章亦指出文章“并没有得出任何结论,同时也没有任何具有决定性的证据”、“一切还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公布”,明确了涉案文章中的分析并非肯定性结论。故涉案文章并不存在侮辱、诽谤的事实,也不具备明显的误导性,并未侵犯猫眼文化公司的名誉权。
对此判决猫眼娱乐不服,再次上诉。
认为郑浩某某章多处具体行文皆指向猫眼文化公司,误导读者认定猫眼文化公司是刷票的始作俑者;
且郑某某从文章标题就引导读者票房是“数据造假”和“黄牛所为”二选一,但读者通读文章后根本无法采纳“黄牛所为”的观点,通过郑某某的引导,郑某某使读者进一步确信猫眼文化公司就是刷票者;
此外,郑某某虽列举了其他所谓“嫌疑人”,但通过列举条件,已经做出了肯定性的结论,而非“非肯定性结论”,其行文仅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行文手法;通过涉案文章的评论也可以看出,读者在郑某某的刻意引导下已经确信猫眼文化公司刷票行为的存在。
另外,郑某某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与过错。郑某某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的第三人直接传播猫眼文化公司刷票房的陈述,作出不当评论,违反了“事实陈述”时应保证所述事实属实及“意见表达”时应做到评论内容大致客观公正的一般注意义务。同时涉诉文章迅速传播后,郑某某也未及时删除不实陈述的言论,未尽到事后积极配合减损的一般义务,郑某某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郑某某的涉诉文章并不存在时间紧迫无法审查或者核实的情形,显然未尽到更高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
但是最终二审中法院仍旧对猫眼娱乐的说辞不予采纳,维持原判。
猫眼娱乐CEO郑志昊真郁闷
资料显示,郑志昊目前是猫眼娱乐的CEO,曾任美团大众点评平台事业群总裁以及前大众点评总裁和前腾讯副总裁,拥有美国肯塔基大学计算机硕士学位,以及中国山东大学学士学位。
曾经负责美团大众点评平台事业群管理 ,大众点评全部产品和酒店事业部管理工作,任职腾讯期间负责QQ空间、照片服务等社交分享平台的长期发展,并推动增值业务、开放平台与广点通等商业模式,探索新SNS应用,建立社交网络的生态与产业链。加入腾讯前曾负责微软MSN Spaces、Expo和Shopping等产品在中国的产品和研发。
2019年2月4日,猫眼娱乐在港交所上市,郑志昊出席猫眼上市仪式并发表致辞。
不知他是否对此判决很郁闷,两次上诉都败诉。
(责任编辑:吴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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