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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交通银行的持卡用户人在国内,却发生八笔境外取现交易,越想越吓人。
四分钟之内发生8笔盗刷交易
据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1月14日,原告卢宁在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简称“交行上海市分行”)开通了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借记卡,并一直随身携带且从未将密码告知他人。
2018年1月26日,该借记卡21时15分、16分、17分、18分分别发生两笔取现交易,取现金额均为1197.25元,产生的手续费为23.97元,且取现地均为印度尼西亚。
当晚21时49分,卢宁电话挂失该借记卡。27日,卢宁到交通银行上海中远两湾城支行进行卡挂失后续处理,于9时52分将卡接触挂失,54分将卡中余额31045元全部取出后在10时01分在柜面对卡进行了重新挂失。
卢宁认为,其办卡后一直随身携带且从未将密码告知他人,并在发生异常交易时第一时间进行了挂失,尽到了妥善保管、保密及审慎的义务,上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上海市分行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诉求。
出现伪卡交易
交行上海市分行辩称,因银行卡、用户识别码及手机卡遗失等第三方复制或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并且从时间上无法确定卢宁的借记卡是被盗刷,卢宁对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的义务存在缺失以及主张的利息赔偿没有依据。
根据卢宁的出入境记录显示,其2018年1月22日23时19分在上海浦东机场入境,直至2018年2月2日19时08分在上海浦东机场出境泰国,期间无出入境记录。
经法院查明,在卢宁发生八笔交易的同日,其在18时47分持卡进行了同城跨行取现交易。从18时47分到21时15分,时间相差只有2小时30分左右,同一张借记卡不可能在国内使用后仅相隔2小时30分左右又在印度尼西亚出现,所以发生在18时47分进行同城跨行取现交易所使用的借记卡以及发生在21时15分至18分进行境外自助设备取现交易所使用的借记卡并非同一张卡,也就是出现了伪卡交易。
交行答辩不予支持败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卢宁作为持卡人在发现伪卡交易后,及时采取了措施,防止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已履行了持卡人的义务。
交行上海市分行作为商业银行,未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出伪卡交易,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伪卡交易系原告对借记卡及密码保管不善所导致,违反了确保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利用以及识别借记卡的真实性、唯一性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对卢宁因伪卡交易而受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交行上海市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卢宁损失9769.76元,并赔偿卢宁自2018年1月27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徐斌上任后才出判决结果
2018年8月17日,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由郑志扬变更为徐斌,这起案件发生之时还是郑志扬在任,而判决日期为2018年11月8日,已是徐斌任职。不知徐斌是否知道这起案件?又会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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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佰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