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状告启德教育时间安排不当造成冲突要求退费 董事长李朱真郁闷

2020-04-1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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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吴碧慧/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广东启德教育与一用户因合同纠纷闹上法庭,该用户在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后,多次确认出游时间无误后申报了其他重要活动,最终由于出游时间提前,与该用户的其他活动产生冲突后离团返校,要求退还团费未果。

用户确认出游时间无误却提前半个月

据悉,2015年12月份,该用户邹先生因准备出国留学而与启德教育签订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由启德教育的陈某某老师作为代表签署了合同,并由其担任邹先生的留学顾问。

2016年2月28日,陈老师为邹先生推荐介绍了“启德学游部2016年学生夏令营活动”,邹先生从《启德学游2016年学生夏令营产品手册》中选择了活动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的项目后,与启德教育签订《启德学游名校合同》,邹先生于2016年2月28日按要求一次性转给了启德教育72800元的出游费。

因邹先生假期时间还有其他事情需要统筹安排,为防止出游时间变动给其他活动带来冲突,2016年5月底,邹先生与顾问陈老师多次微信沟通,再次确认学游项目时间仍为7月31日至8月15日后,根据与陈老师确认的7月31日至8月15日的出游时间,邹先生又在出游时间外,另报了2016年7月17日的GRE(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及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22日的香港大学计算机研究课题项目。2016年7月11日,邹先生收到出团时间为2016年7月16日的正式出团通知书,出团时间与当初启德教育确认的时间提前了半个月,刚好与邹先生既定的两项活动产生时间冲突。

启德教育“忽悠”用户参团出游却与宣传不符?

邹先生当即与陈老师及启德学游部进行沟通,经过一段时间沟通未果。陈老师动员邹先生放弃其已报的GRE(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及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22日的香港大学计算机研究课题项目的活动,让其继续参加启德学游项目,邹先生根据自身的情况没有同意老师的建议,同时对陈老师所讲的“值得放弃其他项目去参加启德学游项目”的理由产生疑议。

因陈老师和深圳启德学游部不给邹先生提供其他参加学游活动成员及老师的通讯信息,为便于与其他成员确认陈老师所述的学游细节内容,邹先生便于7月16日晚按时来到XX机场与学游团队见面会合。见面后,经学游团领队老师的帮助,邹先生与美国当地的目的地大学负责老师取得联系进行了详细沟通,发现陈老师关于学游内容细节讲述与实际严重不符,他随即离团返回学校参加第二天的考试项目及香港大学课题项目。

因启德教育方变动出游时间导致邹先生未能参加出游,邹先生方要求启德教育方扣除合理部分费用后退回已交的团费,但启德教育方对此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已按协议履行义务无需退费

对此,启德教育辩称,根据启德深圳公司与邹先生方签署的《启德名校学游合同》,我方已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包括为邹先生购买国际往返机票,安排专业人员根据邹先生自身情况和疑问一一指导学游出行事宜,为邹先生联系、规划和支付境外行程等等。

其后,邹先生在去到机场已过机场安检后由于自身对学游行程的课程误解而自愿退出了学游行程。学游合同中明确约定,邹先生在学游行程出发前或出发之后因其个人原因取消学游活动的,我方有权扣除100%的学游费用。我方已经为邹先生的学游行程支付了所有费用,无需承担退费责任。

启德教育是否该承担退费责任?

经查明,2016年2月,邹先生根据被告启德深圳公司提供的学游活动宣传单而决定参加被告启德深圳公司组织的美国学游活动。该宣传单上载明:报名时间为“7月30日-8月14日(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稍作调整)”;项目价格为每人72800元,费用包括办理美国签证费用、国内往返境外机票费用、境内交通、全程课程费、全程住宿费、全程景点门票费、境外旅游保险;该宣传单并说明了具体的“参考行程”,包括具体每天参加的活动内容等;“备注”载明:“我司保留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调整行程顺序的权利”。

法院认为,一方面,从启德深圳公司的角度而言,虽然合同中并未对具体行程日期作出约定,并载明“由于航班信息存在不确定因素,具体行程日期以甲方最终确定行程为准”,但对于参加暑期游学活动的学员而言,游学行程时间的确定应属于学员决定是否参加该游学活动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而鉴于启德深圳公司就该游学活动发出的宣传单上记载了报名时间,仅提示“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稍作调整”,故邹先生有合理理由相信游学行程基本在宣传单所载时间之内,且至多仅作细微调整。

但在合同签订后接近五个月的时间里,启德深圳公司一直未给予邹先生确定的行程日期,并在邹先生询问时表示仍按照宣传单上的时间确定,直至出行前的五天,启德深圳公司方告知最终确定的行程安排,从而导致邹先生原来安排的暑假其它课程活动与此产生时间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邹先生面临必须放弃其中某个已报名的课程活动的选择,且启德深圳公司最终确定的行程时间与原来宣传单上的时间相差了半个月之久,启德深圳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此系由于航班原因而导致行程变更,故启德深圳公司对此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从邹先生的角度而言,虽然启德深圳公司在实际出行前五天方最终确定行程的行为导致了暑假其它课程活动与涉案学游活动在时间上产生冲突,但邹先生在学游出行前并未明确告知启德深圳公司因时间冲突而拒绝参加学游活动,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态度不明确,且在出行当天邹先生实际到达机场并办理了安检手续,启德深圳公司有理由认为此时合同继续履行,而后邹先生以了解到游学实际内容与启德深圳公司宣传内容存在不符为由而拒绝出行,但邹先生对游学内容不符合约定的主张未能加以举证,故他对于最终未实际参加游学活动存在主要程度的过错。

根据上述分析,考虑到,邹先生基于面临不得已的必须选择而在对游学内容进行自行了解和主观判断后放弃出行,与启德深圳公司的上述过错行为存在一定关联性,同时综合考虑邹先生实际参加出行而客观上所免除的部分服务内容、合同约定团费的包含内容、启德深圳公司已实际对外支付的费用情况以及双方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启德深圳公司应退还团费的20%即14560元,对两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如此模棱两口的宣传确实有误导消费者之嫌,也因此导致消费者发生了时间冲突,产生了损失,而这也和内部管理有很大的关系。

 

李朱作为启德教育创始人之一,多年来深入研究各国教育体系、签证政策,对目前中国留学教育和服务有独到的见解,曾在各大报纸杂志刊登专业留学规划文章,不知他如何看待这一纠纷?

(责任编辑:吴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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